pes2016民警举报局长被关禁闭和拘留-川西之声3高洪珠
民警举报局长被关禁闭和拘留-川西之声3高洪珠
网友曝料:
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原民警池文跟踪偷拍其上司——时任黄岩公安分局副局长周某某,获取了周与一女性通奸的证据,并将相关证据交给了黄岩区纪委。之后,池文被关禁闭7日,并被行政拘留6日邪皇傻后,黄岩公安分局认为,他通过秘密安装跟踪器的方式窥探他人行踪并进行跟踪的行为已构成侵犯隐私白文彪。
周某某已向纪委承认存在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违纪行为,但因“未造成不良影响”,未对他予以处分。
目前,周某某已被调离黄岩公安分局,任黄岩区某局副局长。池文提起行政诉讼,希望法院撤销黄岩公安分局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5月10日,该案在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澎湃新闻写得更详细:
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下称“黄岩公安分局”)原民警池文跟踪偷拍其上司——时任黄岩公安分局副局长周某某,获取了周与一女性通奸的证据,并将相关证据交给了黄岩区纪委。
之后,池文被关禁闭7日,并被行政拘留6日,黄岩公安分局认为,他通过秘密安装跟踪器的方式窥探他人行踪并进行跟踪的行为已构成侵犯隐私烧包谷的故事。
澎湃新闻从黄岩区纪委和黄岩公安分局获悉,周某某已向纪委承认存在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违纪行为,但因“未造成不良影响”,未对他予以处分。目前,罗宏明周某某已被调离黄岩公安分局,任黄岩区某局副局长。
池文对所受行政处罚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复仇教室,希望法院撤销黄岩公安分局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年5月10日,该案在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公职人员隐私是否应让位于监督,成为该案争议的焦点。
偷拍多段通奸视频,民警举报公安分局副局长
2017年7月7日17时,台州市黄岩区城东派出所接到报案称,私家车保险杠的底部被人安装了GPS定位跟踪器。报案人正是时任黄岩公安分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周某某。
接到报案后,警方随即开展调查,从GPS定位跟踪器的品牌入手,顺藤摸瓜找到了定位器的淘宝卖家。在提取交易记录后,警方发现,定位器的买家是黄岩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原民警池文。
池文对澎湃新闻说,在周某某向派出所报案前几天,他刚刚向黄岩区纪委举报了周,并寄送了周涉嫌违纪的线索,即2017年3月至2017年7月,他拍摄到的周在路桥区绿城玫瑰园小区一地下车库内与一女子发生性关系的多段视频影像。
这并不是池文第一次举报周某某。
现年44岁的池文是台州黄岩人,1997年大学毕业后,适逢当地公安系统招人,非科班出身的他也报考了,并被成功录取。过去十几年里,因工作上的矛盾,池文一直觉得,作为领导的周某某不待见自己。他说,他因此持续通过电话和书信向黄岩公安分局纪委、黄岩区纪委匿名举报周,但都石沉大海。
2012年,池文被借调至黄岩区政法委下属的调解中心。2015年,他偶然听别人讲起周某某的一则八卦,说其与一名女子有婚外情。池文觉得机会来了。
2017年8月31日,池文到案后的问询笔录显示,2015年8月和2016年7月,他花677元先后在淘宝上购入了某牌汽车微型GPS定位器3个和上网流量卡10张。为了防止被人发现,他还故意将收货地址写成所住小区门口的便利店。
池文在问询笔录中称,因曾与周共事,他之前就清楚周家共有白色丰田轿车和黑色宝马轿车各一辆。2016年5月的某天晚上,他带着从网上购买的GPS跟踪器,独自一人来到周的住所,在辨认出周的两辆车后,把跟踪器安装在了两辆车的保险杠底部。
此后一年多的时间里,池文经常通过手机APP查看周的行车轨迹。2017年初,他发现周某某的车多次驾驶到台州市路桥区后停靠在同一地点,为一探究竟,他决定开车尾随。
池文出示的视频和照片显示,2016年11月4日,周将驾驶的丰田汽车停在南关大道上,下车后坐上一女子驾驶的车辆进入一连排别墅的地下车库。2018年5月9日,澎湃新闻在实地走访时了解到,该连排别墅每座地下车库总面积约有20平米,比较宽敞。
池文称,2017年3月间,他多次驱车来到该连排别墅的地下车库,趁着某次车库卷帘门未拉上,猫腰钻进车库,完成了“取证”的最后“部署”:一枚用铁丝绑在卷帘门轴上方护栏上的微型摄像头,记录下了2017年3月至6月间,周与上述同一女子在地下车库内多次发生关系的画面。其中,3月29日、4月11日和5月25日三次均为上班时间。2017年5月25日、6月4日和6月11日的三段录像为高清视频。
录音笔还记录下了两人当时的对话。2017年6月4日的录音中(9分32秒),周某某问视频中的女子“到我办公室是第一次吧”,该女子则回答说“那一次是第三次”。
池文告诉澎湃新闻,他将上述视频影像刻盘后,连同举报信一道,于2017年6月底用快递寄送给了黄岩区纪委。
举报未有下文,涉嫌侵犯隐私被警方拘留
周某某的报案笔录称,2017年7月7日,他将车停放在黄岩东城街道九峰路239号(即黄岩区公安分局)时,发现保险杠底部有一个被白色塑料袋包裹的GPS跟踪器,跟踪器里还有一张表面印有四排数字编码的手机SIM卡。周某某随即向黄岩区城东派出所报案,同日警方受理此案。
2017年8月25日至2017年8月31日,黄岩公安分局依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实施停止执行任务和禁闭措施的规定》,对池文实施了7日禁闭,原因是他涉嫌多次利用警察身份私自调取社会视频监控、利用跟踪手段,严重侵犯他人的个人隐私。
2017年8月31日,解除禁闭后孙嘉一,池文被移送黄岩区拘留所萧龙王。同日,黄岩公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对池文作出拘留六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出来后的池文不满处罚,继续向台州市纪委、浙江省公安厅提交举报材料,并在微信朋友圈“痛斥”周某某的“劣迹”。
2018年2月8日岳奇峰,池文收到了来自黄岩区纪委派驻公安分局纪检监察组发来的立案决定书,决定书称“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规定,经黄岩区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对池文同志的违纪问题予以党纪立案”。
2018年4月,不服行政处罚的池文,将黄岩公安分局告上了法庭。
池文认为,周某某长期与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违反了党纪,他跟踪和偷拍“取证”的行为不应被定性为侵犯他人隐私,“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我放弃休息时间掌握大量违规事实,是正义之举”。
周某某则对澎湃新闻表示,池文对他的数条指控均不实,称“他都被拘留了,(举报内容)怎么会是真实的呢”。对于举报信的具体内容,pes2016周某某以“已交由组织调查”为由不予置评舍我妻谁。
2018年5月8日邓永祥,中共台州市黄岩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台州市黄岩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叶民国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称,纪委确实接到了有关周某某的举报,且其中一部分内容经查属实。
台州市黄岩区监察委员会委员杨欣则向澎湃新闻透露,周某某在发现轿车被安装跟踪器后不久便向纪委“自首”,承认他与一名林姓女子存在婚外情。但杨欣表示,在周某某报案前并未收到池文寄送的举报材料。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可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及严重的,可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处分。
当被问及既已查实周某某与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为何不对其进行处分时,杨欣向澎湃新闻解释,因周某某和林某的不正当性关系并未广泛传播,亦没有导致家庭破裂,并未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并未予以处分。
澎湃新闻还从黄岩公安局获悉,目前池文和周某某均已调离黄岩公安分局。叶民国告诉澎湃新闻,经黄岩区委组织部安排,周某某目前已经调至黄岩区某局担任副局长。“权力相对小了张雨乔。”叶民国说。
争议:公职人员隐私是否应让位于监督
2018年5月10日,池文起诉黄岩公安分局一案在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开庭。第一被告黄岩公安分局副局长李连荣、法制大队长杨华球、副大队长林毅到庭,第二被告周某某未到庭。
黄岩公安分局在法庭答辩中称地铁楼兰女,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内,池文通过秘密安装跟踪器的方式窥探他人行踪并进行跟踪的行为,已经构成侵犯隐私,处以行政拘留6日,量罚得当。
黄岩公安分局认为,隐私是个人的自然权利,无论隐私内容如何,会否违反道德或法律,也无论社会舆论或国家法律对隐私内容作出怎样的评价,隐私内容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他人是否承认或如何评价为转移。
池文的代理律师、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定锋则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周某某作为黄岩区公安分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在上班时间外出通奸,有可能涉嫌权色交易、作风腐化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决非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也决不是个人的隐私问题。
此外,胡定锋还指出,池文案从立案到查处存在程序违法,该案在查处过程中,周某某作为黄岩区公安分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并未停止履职,且办案人员均为城东派出所民警,属于周某某的下属。胡定锋说,对此,黄岩公安分局当庭并未做出回应。
5月10日,该案庭审完毕,法庭宣布将择期宣判。
川西之声简评:
我觉得,池文业余监督领导的作法没有什么错,他也没有曝光这位公安局副局长的什么隐私,而是依法向纪委举报了周副局长的维纪维法行为,何罪之有?
倒是周副局长和黄岩分局在处理这件事时,有以权谋私袒护领导的嫌疑,对池文关禁闭闭7天行政拘留7天,有违法嫌疑。
纪委对明显违纪违法的周护局长平级调动,也是对干部的一种袒护,是错误的。
民告官,本来就很难,既然立案了,也开庭审理了,希望法院能够依法审判,给原告一个公开,赞成不要官官相护。
——————
相关链接:这个池文的运气真是够背的,网上查了一下,他哥哥伤害他和父母,报警后派出所根本不管:
身为浙江台州市黄岩公安局一名警察的池文怎么也没想到马先富,当自已深夜被打成轻伤后去黄岩公安局城西派出所要求处理时,派出所长潘晓阳竟说:“这个案件立案立不起来的”、“你这个案件我帮你作恶呀”,今天是池文被打致轻伤后第1000天的日子,殴打池文致伤的犯罪分子依然逍遥法处。深夜遭毒手 池文在黄岩公安分局从警十几年,2007年5月8日夜,其哥池光旭跑到池文的住处,殴打池文致右手第1掌骨基底部骨折,经法医鉴定,其损伤构成轻伤。报案遭拒绝被打伤后,池文找到时任发案地所辖的城西派出所所长潘晓阳,当池文拿着轻伤的伤势鉴定书找到潘晓阳时,潘晓阳说:“你这个案件立案立不起来的”、“你这个案件我帮你作恶呀”、“你为什么一定找我派出所处理,你去找其他部门”、“你这个案件明天拿到法制科集体议案,你这个案件立案立不起来的,到时候不予立案决定书给你”。一直到现在,潘晓阳也没有把不予立案决定书给池文。案件一直拖着不办,池文找过潘晓阳几十次,潘晓阳越讲越离谱,期间,池文问潘晓阳,如果池文去把池光旭打成轻伤,是不是也不立案,潘晓阳说:“这个我不知道,你自已是公安民警,你自已清楚”。潘晓阳还说:“你家里父母待你好一点的”。当池文说父母从来没有对自已好一点时,潘晓阳肯定地说:“现在待你好一点的”。同时,池文找经办民警徐斌,问徐斌都是公安民警,都是办了这么多年案件的,为什么这个案件不能办吗,徐斌说:“不是我不给你办这个案子,是潘晓阳不让办,我没有办法”。
法律成儿戏 《刑事诉讼法》第86条、第8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蓝长腺珊瑚蛇。《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2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当前办理轻伤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浙检会(研)[2004] 号)第一条里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轻伤犯罪案件被害人有权直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轻伤的概念一般老百姓很容易看到“轻”这个字,会跟手上划破血联系在一起,认为是小事情,实际上手上划破血叫轻微伤。相信在公检法单位上班或懂法律的人都知道,轻伤伤势是故意伤害案件的起刑点,就像盗窃案件的起刑点是2000元或2000元的财物,诈骗案件的起刑点是4000元,抢夺案件的起刑点是1000元一样,是一种犯罪行为,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制科长的话 潘晓阳把案卷拿到黄岩公安局法制科刘铜锣,法制科长李连荣(当时兼公安局纪委书记)看了以后说目前的材料案件定不起来,池文说案件发生后帝煞血妻,不去查证当然定不起来,这像发了杀人案,不去查,那杀人案也定不起来。李连荣说你这个案件算了,当池文说不能算,李连荣说给你调解,并设定好了调解的条件是:池文必须先同意调解,李连荣跟池光旭说叫他承认是他打的,池文不要提其他要求,池光旭只赔偿了池文的医药费就行了。池光旭在工商局上班,李连荣的一个亲戚曾经要开一间快餐店工商局批不下来,通过池光旭帮忙才批下来的。
谁在伪造证据犯罪分子池光旭去叫了一个外地人来做伪证,指认池文右手的伤势是其自已左手拿榔头敲机器时敲的。(相信用榔头敲的伤势跟被打致骨折的伤势很容易分辨出来,需要说明的是池文习惯性是用右手拿东西,只有在右手被打骨折后才很不方便地用左手,相信池文跟池光旭吵架后,在生气的情况下用右手更有气力拿起榔头把机器敲坏,这样误敲在左手上才合乎逻辑)这样的笔录做下来后最后成为定案的依据,今年1月这名外地人被找到,他说他没有看到池文的手是他自已用榔头敲的。
相关人员去向潘晓阳08年任治安大队大队长—09年任城东派出所所长并拟提局党委委员—今年提任局党委委员。经办民警徐斌09年提任副所长。池文09年在借用区纪委2年被要求回公安局。作伪证外地人去派出所做了伪证后不知去向苏拉玛楷模。
犯罪分子在干什么因为打了以后没有受到任何处罚,犯罪分子池光旭跑到父母那里说:还要打池文,要把池文打成残废,他不会受到任何处罚的,气焰十分嚣张。池光旭一工作后,认为经济上不依赖父母啦,就开始经常打父母和池文,直到现在,手段十分残忍,把父母的头往墙上撞,父母受伤后吃中药达十几天。
不为帝王唱赞歌,只为苍生说明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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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一种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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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已向纪委承认存在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违纪行为,但因“未造成不良影响”,未对他予以处分。
目前,周某某已被调离黄岩公安分局,任黄岩区某局副局长。池文提起行政诉讼,希望法院撤销黄岩公安分局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5月10日,该案在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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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池文被关禁闭7日,并被行政拘留6日,黄岩公安分局认为,他通过秘密安装跟踪器的方式窥探他人行踪并进行跟踪的行为已构成侵犯隐私烧包谷的故事。
澎湃新闻从黄岩区纪委和黄岩公安分局获悉,周某某已向纪委承认存在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违纪行为,但因“未造成不良影响”,未对他予以处分。目前,罗宏明周某某已被调离黄岩公安分局,任黄岩区某局副局长。
池文对所受行政处罚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复仇教室,希望法院撤销黄岩公安分局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年5月10日,该案在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公职人员隐私是否应让位于监督,成为该案争议的焦点。
偷拍多段通奸视频,民警举报公安分局副局长
2017年7月7日17时,台州市黄岩区城东派出所接到报案称,私家车保险杠的底部被人安装了GPS定位跟踪器。报案人正是时任黄岩公安分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周某某。
接到报案后,警方随即开展调查,从GPS定位跟踪器的品牌入手,顺藤摸瓜找到了定位器的淘宝卖家。在提取交易记录后,警方发现,定位器的买家是黄岩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原民警池文。
池文对澎湃新闻说,在周某某向派出所报案前几天,他刚刚向黄岩区纪委举报了周,并寄送了周涉嫌违纪的线索,即2017年3月至2017年7月,他拍摄到的周在路桥区绿城玫瑰园小区一地下车库内与一女子发生性关系的多段视频影像。
这并不是池文第一次举报周某某。
现年44岁的池文是台州黄岩人,1997年大学毕业后,适逢当地公安系统招人,非科班出身的他也报考了,并被成功录取。过去十几年里,因工作上的矛盾,池文一直觉得,作为领导的周某某不待见自己。他说,他因此持续通过电话和书信向黄岩公安分局纪委、黄岩区纪委匿名举报周,但都石沉大海。
2012年,池文被借调至黄岩区政法委下属的调解中心。2015年,他偶然听别人讲起周某某的一则八卦,说其与一名女子有婚外情。池文觉得机会来了。
2017年8月31日,池文到案后的问询笔录显示,2015年8月和2016年7月,他花677元先后在淘宝上购入了某牌汽车微型GPS定位器3个和上网流量卡10张。为了防止被人发现,他还故意将收货地址写成所住小区门口的便利店。
池文在问询笔录中称,因曾与周共事,他之前就清楚周家共有白色丰田轿车和黑色宝马轿车各一辆。2016年5月的某天晚上,他带着从网上购买的GPS跟踪器,独自一人来到周的住所,在辨认出周的两辆车后,把跟踪器安装在了两辆车的保险杠底部。
此后一年多的时间里,池文经常通过手机APP查看周的行车轨迹。2017年初,他发现周某某的车多次驾驶到台州市路桥区后停靠在同一地点,为一探究竟,他决定开车尾随。
池文出示的视频和照片显示,2016年11月4日,周将驾驶的丰田汽车停在南关大道上,下车后坐上一女子驾驶的车辆进入一连排别墅的地下车库。2018年5月9日,澎湃新闻在实地走访时了解到,该连排别墅每座地下车库总面积约有20平米,比较宽敞。
池文称,2017年3月间,他多次驱车来到该连排别墅的地下车库,趁着某次车库卷帘门未拉上,猫腰钻进车库,完成了“取证”的最后“部署”:一枚用铁丝绑在卷帘门轴上方护栏上的微型摄像头,记录下了2017年3月至6月间,周与上述同一女子在地下车库内多次发生关系的画面。其中,3月29日、4月11日和5月25日三次均为上班时间。2017年5月25日、6月4日和6月11日的三段录像为高清视频。
录音笔还记录下了两人当时的对话。2017年6月4日的录音中(9分32秒),周某某问视频中的女子“到我办公室是第一次吧”,该女子则回答说“那一次是第三次”。
池文告诉澎湃新闻,他将上述视频影像刻盘后,连同举报信一道,于2017年6月底用快递寄送给了黄岩区纪委。
举报未有下文,涉嫌侵犯隐私被警方拘留
周某某的报案笔录称,2017年7月7日,他将车停放在黄岩东城街道九峰路239号(即黄岩区公安分局)时,发现保险杠底部有一个被白色塑料袋包裹的GPS跟踪器,跟踪器里还有一张表面印有四排数字编码的手机SIM卡。周某某随即向黄岩区城东派出所报案,同日警方受理此案。
2017年8月25日至2017年8月31日,黄岩公安分局依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实施停止执行任务和禁闭措施的规定》,对池文实施了7日禁闭,原因是他涉嫌多次利用警察身份私自调取社会视频监控、利用跟踪手段,严重侵犯他人的个人隐私。
2017年8月31日,解除禁闭后孙嘉一,池文被移送黄岩区拘留所萧龙王。同日,黄岩公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对池文作出拘留六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出来后的池文不满处罚,继续向台州市纪委、浙江省公安厅提交举报材料,并在微信朋友圈“痛斥”周某某的“劣迹”。
2018年2月8日岳奇峰,池文收到了来自黄岩区纪委派驻公安分局纪检监察组发来的立案决定书,决定书称“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规定,经黄岩区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对池文同志的违纪问题予以党纪立案”。
2018年4月,不服行政处罚的池文,将黄岩公安分局告上了法庭。
池文认为,周某某长期与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违反了党纪,他跟踪和偷拍“取证”的行为不应被定性为侵犯他人隐私,“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我放弃休息时间掌握大量违规事实,是正义之举”。
周某某则对澎湃新闻表示,池文对他的数条指控均不实,称“他都被拘留了,(举报内容)怎么会是真实的呢”。对于举报信的具体内容,pes2016周某某以“已交由组织调查”为由不予置评舍我妻谁。
2018年5月8日邓永祥,中共台州市黄岩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台州市黄岩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叶民国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称,纪委确实接到了有关周某某的举报,且其中一部分内容经查属实。
台州市黄岩区监察委员会委员杨欣则向澎湃新闻透露,周某某在发现轿车被安装跟踪器后不久便向纪委“自首”,承认他与一名林姓女子存在婚外情。但杨欣表示,在周某某报案前并未收到池文寄送的举报材料。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可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及严重的,可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处分。
当被问及既已查实周某某与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为何不对其进行处分时,杨欣向澎湃新闻解释,因周某某和林某的不正当性关系并未广泛传播,亦没有导致家庭破裂,并未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并未予以处分。
澎湃新闻还从黄岩公安局获悉,目前池文和周某某均已调离黄岩公安分局。叶民国告诉澎湃新闻,经黄岩区委组织部安排,周某某目前已经调至黄岩区某局担任副局长。“权力相对小了张雨乔。”叶民国说。
争议:公职人员隐私是否应让位于监督
2018年5月10日,池文起诉黄岩公安分局一案在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开庭。第一被告黄岩公安分局副局长李连荣、法制大队长杨华球、副大队长林毅到庭,第二被告周某某未到庭。
黄岩公安分局在法庭答辩中称地铁楼兰女,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内,池文通过秘密安装跟踪器的方式窥探他人行踪并进行跟踪的行为,已经构成侵犯隐私,处以行政拘留6日,量罚得当。
黄岩公安分局认为,隐私是个人的自然权利,无论隐私内容如何,会否违反道德或法律,也无论社会舆论或国家法律对隐私内容作出怎样的评价,隐私内容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他人是否承认或如何评价为转移。
池文的代理律师、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定锋则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周某某作为黄岩区公安分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在上班时间外出通奸,有可能涉嫌权色交易、作风腐化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决非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也决不是个人的隐私问题。
此外,胡定锋还指出,池文案从立案到查处存在程序违法,该案在查处过程中,周某某作为黄岩区公安分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并未停止履职,且办案人员均为城东派出所民警,属于周某某的下属。胡定锋说,对此,黄岩公安分局当庭并未做出回应。
5月10日,该案庭审完毕,法庭宣布将择期宣判。
川西之声简评:
我觉得,池文业余监督领导的作法没有什么错,他也没有曝光这位公安局副局长的什么隐私,而是依法向纪委举报了周副局长的维纪维法行为,何罪之有?
倒是周副局长和黄岩分局在处理这件事时,有以权谋私袒护领导的嫌疑,对池文关禁闭闭7天行政拘留7天,有违法嫌疑。
纪委对明显违纪违法的周护局长平级调动,也是对干部的一种袒护,是错误的。
民告官,本来就很难,既然立案了,也开庭审理了,希望法院能够依法审判,给原告一个公开,赞成不要官官相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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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这个池文的运气真是够背的,网上查了一下,他哥哥伤害他和父母,报警后派出所根本不管:
身为浙江台州市黄岩公安局一名警察的池文怎么也没想到马先富,当自已深夜被打成轻伤后去黄岩公安局城西派出所要求处理时,派出所长潘晓阳竟说:“这个案件立案立不起来的”、“你这个案件我帮你作恶呀”,今天是池文被打致轻伤后第1000天的日子,殴打池文致伤的犯罪分子依然逍遥法处。深夜遭毒手 池文在黄岩公安分局从警十几年,2007年5月8日夜,其哥池光旭跑到池文的住处,殴打池文致右手第1掌骨基底部骨折,经法医鉴定,其损伤构成轻伤。报案遭拒绝被打伤后,池文找到时任发案地所辖的城西派出所所长潘晓阳,当池文拿着轻伤的伤势鉴定书找到潘晓阳时,潘晓阳说:“你这个案件立案立不起来的”、“你这个案件我帮你作恶呀”、“你为什么一定找我派出所处理,你去找其他部门”、“你这个案件明天拿到法制科集体议案,你这个案件立案立不起来的,到时候不予立案决定书给你”。一直到现在,潘晓阳也没有把不予立案决定书给池文。案件一直拖着不办,池文找过潘晓阳几十次,潘晓阳越讲越离谱,期间,池文问潘晓阳,如果池文去把池光旭打成轻伤,是不是也不立案,潘晓阳说:“这个我不知道,你自已是公安民警,你自已清楚”。潘晓阳还说:“你家里父母待你好一点的”。当池文说父母从来没有对自已好一点时,潘晓阳肯定地说:“现在待你好一点的”。同时,池文找经办民警徐斌,问徐斌都是公安民警,都是办了这么多年案件的,为什么这个案件不能办吗,徐斌说:“不是我不给你办这个案子,是潘晓阳不让办,我没有办法”。
法律成儿戏 《刑事诉讼法》第86条、第8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蓝长腺珊瑚蛇。《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2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当前办理轻伤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浙检会(研)[2004] 号)第一条里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轻伤犯罪案件被害人有权直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轻伤的概念一般老百姓很容易看到“轻”这个字,会跟手上划破血联系在一起,认为是小事情,实际上手上划破血叫轻微伤。相信在公检法单位上班或懂法律的人都知道,轻伤伤势是故意伤害案件的起刑点,就像盗窃案件的起刑点是2000元或2000元的财物,诈骗案件的起刑点是4000元,抢夺案件的起刑点是1000元一样,是一种犯罪行为,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制科长的话 潘晓阳把案卷拿到黄岩公安局法制科刘铜锣,法制科长李连荣(当时兼公安局纪委书记)看了以后说目前的材料案件定不起来,池文说案件发生后帝煞血妻,不去查证当然定不起来,这像发了杀人案,不去查,那杀人案也定不起来。李连荣说你这个案件算了,当池文说不能算,李连荣说给你调解,并设定好了调解的条件是:池文必须先同意调解,李连荣跟池光旭说叫他承认是他打的,池文不要提其他要求,池光旭只赔偿了池文的医药费就行了。池光旭在工商局上班,李连荣的一个亲戚曾经要开一间快餐店工商局批不下来,通过池光旭帮忙才批下来的。
谁在伪造证据犯罪分子池光旭去叫了一个外地人来做伪证,指认池文右手的伤势是其自已左手拿榔头敲机器时敲的。(相信用榔头敲的伤势跟被打致骨折的伤势很容易分辨出来,需要说明的是池文习惯性是用右手拿东西,只有在右手被打骨折后才很不方便地用左手,相信池文跟池光旭吵架后,在生气的情况下用右手更有气力拿起榔头把机器敲坏,这样误敲在左手上才合乎逻辑)这样的笔录做下来后最后成为定案的依据,今年1月这名外地人被找到,他说他没有看到池文的手是他自已用榔头敲的。
相关人员去向潘晓阳08年任治安大队大队长—09年任城东派出所所长并拟提局党委委员—今年提任局党委委员。经办民警徐斌09年提任副所长。池文09年在借用区纪委2年被要求回公安局。作伪证外地人去派出所做了伪证后不知去向苏拉玛楷模。
犯罪分子在干什么因为打了以后没有受到任何处罚,犯罪分子池光旭跑到父母那里说:还要打池文,要把池文打成残废,他不会受到任何处罚的,气焰十分嚣张。池光旭一工作后,认为经济上不依赖父母啦,就开始经常打父母和池文,直到现在,手段十分残忍,把父母的头往墙上撞,父母受伤后吃中药达十几天。
不为帝王唱赞歌,只为苍生说明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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