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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洞庭湖赠张丞相检察建议书可以如此适用?-钟敏律师

检察建议书可以如此适用?-钟敏律师
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为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结合执法办案,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张夏珍加强内部制约、监督,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完善社会管理、服务,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一种重要方式。
没想到,我一律师事务所居然有机会收到检察建议书。
一、律师事务所收到检察建议书
2018年7月23日,团队张静律师微信上给我发送了三张图片,当时没空看,收拾东西准备下班回家,看看手机还有什么未回未读消息的时候居然发现张静律师给我发的是某检察院给我们所发送的检察建议函。内容是关于我所指派律师去该院阅卷时发现提交的阅卷手续材料有缺漏的问题,为保障和指导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时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行为,该检察院将发现的问题和修改的建议发给我们,希望我们重视。
该检察院发现的问题是,我所律师到该院阅卷提交的阅卷手续材料,仅出示《律师执业证书》,提供《法律援助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外,没有出具《律师事务所证明》,违反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该检察院已经口头告知承办律师补充提供材料。
该检察院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第五条第(二)项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八条第(一)项、第十一条之规定发出建议:
1、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前来办理申请阅卷、要求听取取意见等业务时,应出示律师执业证书,提交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2、出示律师执业证书中备案日期要在有效截止日期内;
3、提交的律师事务所证明的文号要填写完整请假神器,留下辩护人的联系方式,填写内容比如主送机关、承办律师、承办案件当事人和落款日期等信息要完整;
4、授权委托书要记载明确委托人信息、被委托人信息、授权委托权限、授权委托的有效期限以及委托人签名并书写落款日期;
5、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由犯罪嫌疑人确认委托关系(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委托书上签署确认意见并签名)
该检察院要求律所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八条之规定,于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30日内,将落实情况书面形式回复。
二、针对《检察建议书》复函
因为十几年前自己也是检察院出来的,在心目中检察建议书都是针对比较严重的违纪违法作出,没想到居然会因为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就阅卷手续问题收到《检察建议书》。于是立即和合伙人进行沟通讨论,并将检察建议发送至所里工作微信群。
同时立即与建议书中提及的同事联系,了解情况,基本的事情经过与检察建议书描述一致,确实是只带了执业证和法律援助公函,未另行带律师事务所证明,但是检察院拒绝办理阅卷手续后,承办律师立即返回所里,找行政人员出具律师事务所证明命定女王。在手续完全符合该检察院的要求情况下办理了阅卷手续回春坊。
经合伙人讨论,并且询问所里各律师建议,函复该检察院:
某某市检察院:
收到贵院发送的《检察建议书》我所合伙人十分重视,立即组织召开合伙人会议研究函件内容,针对贵院建议,我所经反复核对相关法律法规,认为法律援助案件阅卷仅需出具律师执业证及法律援助公函。非法律援助案件,需要出具律师执业证、委托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并征询所内律师反馈意见,目前在其他地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出具法律援助公函后,无需另行出具律师事务所证明。
另外临洞庭湖赠张丞相,经询问***律师,虽然根据有关规定法律援助案件无需另行出具律师事务所证明,也已经根据贵院要求,补充律师事务所证明后,贵院办理相应的阅卷手续。
为了提高法律援助案件高效便捷办理,商请贵院针对法律援助案件废除法律援助公函之外另行要求开具律师事务所证明,当然,如果在没有废除之前,我所合伙人会议决定,要求行政主管通知全所律师,必须按照贵院要求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在法律援助公函之外,增加开具律师事务所证明。
此函
附相关法条,并对关键内容加黑
《律师法》
第三十三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会见权与通信权】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雷淑涵。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第十一条 律师接受委托或者指派后,应当及时与办案机关联系,出示律师执业证书,提交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四十四条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告知人民检察院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后通知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登记辩护人的相关信息,并将有关情况和材料及时通知、移交相关办案部门。
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对办理业务的辩护人,应当查验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对其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应当查验其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三、十分不解
2014年联合师父和兄弟仨一起开办律师事务所,从设立之日起就积极承办当地法律援助案件,目前实际上我们所也是承办法律援助最多的所(全市4个律师事务所,合计41个律师,我们所23个律师),居然因为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在有争议的手续问题上收到检察建议,十分不解。
作为律所营运负责人,今天亲自送复函给该检察院,并与相关干警沟通,表达不解,希望得到合理解释。在此类行为上或者在此类存在适用争议的问题上发检察建议是否合适,接待的干警回复,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不是一回事,没关系的,不会有怎么样。同时接待的干警也当着我的面查阅规范文件,也承认是仅有省检察院一个内部文件规定有明确说法是法律援助案件必须同时提交法律援助公函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对于其他规定都规定得不太明确,同时表示根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是不用提交律师事务所证明, 还说我们律师协会不知道是否是对刑事诉讼法理解有误,还是怎么说时空狂徒,居然出这样的规范。我笑着回应,检察院检察建议应该发到全国律师协会,在没有废除修改前我们律师当然适用我们律师协会制定的规范清末英雄,另外检察院的内部规范,我们也没法知道,不应作为行为指引。
沟通过程中,我顺便问了句有否给其他律师事务所发送过,答复没有,一直存在这样的问题,有发的打算真角大古,正好碰到我们所的律师来办理,所以就发我们所了,是我们所运气不好。
对于我们复函商情废除法律援助案件公函之外另需提交律师事务所证明的内容张小攀,干警答复是他们院无法答复,我表示希望他们讲我们的复函逐级层报,不知道该院是否会层报。
发出本文,欢迎大家留言告诉我你们当地法律援助阅卷的手续规范依据等樊其辉。
叩谢!
附: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检察建议的适用猪猪岛小说网,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更好地履行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为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结合执法办案,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内部制约、监督,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完善社会管理、服务,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一种重要方式。
第二条 提出检察建议荷塘莲语,应当立足检察职能、结合执法办案工作,坚持严格依法、准确及时、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结合执法办案工作,可以向涉案单位、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第四条 提出检察建议应当有事实依据,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建议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切实可行。检察建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问题的来源或提出建议的起因;
(二)应当消除的隐患及违法现象;
(三)治理防范的具体意见;
(四)提出建议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五)被建议单位书面回复落实情况的期限等其他建议事项梁政珏。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检察建议:
(一)预防违法犯罪等方面管理不完善、制度不健全、不落实韩宜可,存在犯罪隐患的;
(二)行业主管部门或者主管机关需要加强或改进本行业或者部门的管理监督工作的;
(三)民间纠纷问题突出,矛盾可能激化导致恶性案件或者群体性事件,需要加强调解疏导工作的;
(四)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应对有关人员或行为予以表彰或者给予处分、行政处罚的;
(五)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刑罚执行机关和劳动教养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苗头性、倾向性的不规范问题,需要改进的;
(六)其他需要提出检察建议的。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向本院所办理案件的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需要向发案单位的上级单位或者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层报被建议单位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并提出检察建议。
第七条 提出检察建议,应当按照统一的格式和内容制作检察建议书,报请检察长审批或者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后,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送达有关单位。
检察建议书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同时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了解和掌握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的采纳落实情况,必要时可以回访。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没有正当理由不予采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其上级主管机关反映有关情况。
检察长对本院提出的检察建议,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认为确有不当的,应当撤销,同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作出说明。
第九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办公室统一负责检察建议书的文稿审核、编号工作,各承办部门负责检察建议的跟踪了解、督促落实等工作。
第十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检察建议的分类统计,定期对发送检察建议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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