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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温表格民政政策连载——儿童关爱篇-大丰民政局

民政政策连载——儿童关爱篇-大丰民政局


1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
江苏省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
慈善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王志千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慈善总会制订的《江苏省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江苏省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
慈善救助实施意见
为更好地发挥慈善救助机制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补充作用,切实缓解我省贫困家庭重大疾病患儿的医疗困难,促进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府救助、社会扶助和家庭自救相结合的方针,在用足、用好现有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的基础上,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整合慈善资源,积极探索贫困家庭儿童医疗救助制度的新模式,建立符合我省省情的政府支持、社会参与、慈善组织运作的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运作机制。
二、救助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慈善会具体负责本辖区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制度的实施工作。
(二)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政策规定,建立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规范操作,加强监管,接受社会监督。
(三)以收定支原则。根据慈善救助资金的筹集情况,确定救助的病种和救助患者的数量,做到收支平衡、适度保障。
三、资金来源
(一)财政预算资金;
(二)慈善组织募集的善款;
(三)福利彩票公益金;
(四)其他合法来源。
四、救助对象
本省户籍、18周岁以下、患重大疾病的孤儿(含弃婴、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和纳入医保统筹的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儿童。
五、救助病种
本着“先易后难、量入为出”的原则,在起步阶段初步确定以下几个病种的住院或门诊治疗救助,待条件成熟时,再适当扩大范围。
(一)白血病(含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
(二)先天性心脏病;
(三)尿毒症;
(四)恶性肿瘤。
六、救助标准
(一)对审定纳入救助的重大疾病患儿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和门诊治疗费用自付部分,即患儿住院和门诊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治疗费中扣除医保补偿、医疗救助以及其他临时救助和援助费用余下部分,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
1.孤儿:由省市县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资金全额承担。
2.低保家庭患儿:由省市县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资金承担80%。
3.低保边缘家庭患儿:由省市县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资金承担50%。
(二)对上述资助费用,省级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资金对苏北、苏中、苏南地区分别承担70%、50%、20%。具体补助办法另行制订。
(三)各医疗单位应积极支持儿童大病慈善救助工作,主动减免部分医疗费用。
七、组织运作
(一)省级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资金由财政预算、慈善募集款、福彩公益金按5∶3∶2比例投入,在省慈善总会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各地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资金组成,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一般采取由财政预算、慈善募集款、福彩公益金按比例投入,建立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长效机制。
(二)政府履行管理职责,并委托慈善会具体组织实施。
(三)患儿应在户籍所在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对特殊情况确需异地转诊的,按医保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慈善救助费用由县级慈善会在患儿出院时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在扣除医保补偿、医疗救助补助、其他临时救助和援助费用后,将应由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资金支付的医疗救助费用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救助费用不直接交给受助儿童及其监护人。其他医疗费用由患儿家庭自行支付。
对于异地转诊救治的,其费用由救助对象家庭按医保和医疗救助相关政策办理转诊手续并支付医疗费用后,回原籍办理医保补偿、医疗救助补助和其他救助,然后向县级慈善会申请救助。
县级慈善会按规定向省、市级慈善会申请补助。经审批后,省、市级补助资金按规定承担的比例直接拨入县慈善会账户。
八、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建立“政府支持、社会参与、慈善组织运作”的工作机制,省级成立由省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省民政、财政、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慈善总会负责同志参加的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职责。下设办公室和专家组,研究和协调儿童大病慈善救助制度与基本医保制度、惠民医疗制度的衔接,负责制订慈善救助的程序、规则以及方案的具体实施、总结和评估等工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定期召集相关部门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相关问题。
(二)部门分工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各负其责,共同抓好落实。
民政部门牵头研究建立完善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有关规章制度,编制救助基金预算,协调慈善会受理救助申请、审批和救助资金的审核拨付,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社会监督。做好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与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的衔接工作,资助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儿童参保参合。
卫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大病种类,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制定医疗救助服务的各项管理制度,支持、鼓励医疗机构对患者实行“一免三减”的优惠政策,即免挂号费,对手术费、住院费、检查费实行优惠。加强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监管,指导医疗机构合理、节约使用救助资金。负责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工作,做好贫困家庭儿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服务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方面的衔接工作,做好贫困家庭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管理工作,并加强对医保结算费用的监管。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资金的管理办法,对救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慈善会负责募集社会各界善款,制定对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实施慈善救助的细则,具体组织实施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工作,包括受理救助申请、网上公示、审批和救助资金的审核拨付等。
(三)资金管理
对慈善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定期公布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民政、卫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2
大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大政办发[2011]13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园)管委会,市各委局办,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孤儿保障体系,建立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更好地维护孤儿的合法权益,使孤儿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16号)和《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盐政办发[2011]10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孤儿养育保障
(一)拓展孤儿安置渠道。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各镇、各区(园)、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多形式、多渠道妥善安置孤儿。一是依托亲属抚养。依照法律规定确定孤儿监护人。监护人要承担其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孤儿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加强机构养育。发挥儿童福利机构兜底保障作用万玮乔,对没有亲属和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孤儿,经依法公告后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确保不能回归家庭的孤儿得到良好抚育、妥善安置。三是积极开展寄养、收养工作。要认真落实上级关于家庭寄养和鼓励收养孤儿的政策,探索孤儿家庭寄养新模式,可选择有抚养意愿、抚养能力且抚育条件较好的家庭开展委托监护或家庭寄养。寄养家庭有收养意愿的,应优先为其办理收养手续。同时,鼓励儿童福利机构依法开展国内外送养业务,为孤儿回归家庭、重获亲情、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二)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按照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确定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从今年7月1日起,我市应在2010年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最低养育标准的基础上,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收入增长幅度,提高孤儿保障标准。要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与中央、省级补助资金统筹使用,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市财政部门应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确保专款专用、按时发放。
按照动态管理原则,孤儿被依法收养的、孤儿年满18周岁不再继续接受教育的、孤儿就业的,停止政府保障。
(三)建立价格上涨动态补贴机制。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价格上涨动态补贴机制的通知》(苏民保[2010]23号,苏财社[2010]230号)的要求,从2011年起,按季度启动孤儿物价上涨动态补贴机制。当季度我市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涨幅超过3%(含3%,下同)时,或季度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涨幅超过3%,应按照当季末月城乡低保标准的25%对孤儿发放一次性物价补贴,并确保在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发布后40日内将价格补贴发放到位。启动物价补贴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二、加强孤儿医疗保障
进一步提高孤儿医疗康复保障水平。要将孤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覆盖范围,适当提高孤儿医疗救助水平。进一步推进孤儿手术康复工作,实施好“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落实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制度,鼓励各镇、各区(园)和社会慈善组织为孤儿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或补充保险,真正缓解孤儿的医疗困难。卫生部门要对儿童福利机构设置的为孤儿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给予支持和指导。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减免孤儿医疗费用。
三、落实孤儿教育保障
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保障适龄孤儿受教育的权利,将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寄宿生全面纳入生活补助范围。对在幼儿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纳入国民教育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优先予以资助。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有相应政策,学校为其优先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对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残疾孤儿,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四、完善孤儿就业保障
加强孤儿成年后就业扶持。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实现就业,各级政府要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免费职业介绍、职业介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扶持政策。
不具备劳动能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孤儿,按照城市“三无”人员或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政策规定,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
就业困难的成年孤儿,应纳入就业援助范围,优先安排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并落实好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扶持政策。
对自主创业的成年孤儿,要给予场地安排、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服务和培训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五、推进孤儿住房保障
机构内养育的残疾孤儿成年后,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且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政府优先给予廉租住房保障。
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由镇政府和村(居)委会优先安排宅基地建房,并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给予资助。
居住在城市的孤儿成年后,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政府优先安排廉租住房。
六、提升福利机构保障
(一)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要依托民政部门设立的社会福利机构建设相对独立的儿童福利设施,配备抚育、康复、特殊教育必需的设备器材,为孤儿提供规范优质的服务。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维修改造及有关设备购置,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解决。海关在办理国(境)外无偿捐赠给儿童福利机构的物资设备有关手续时要给予便利。
(二)加强儿童福利机构专业队伍建设。儿童福利机构应科学设置岗位,在整合现有儿童福利机构从业人员队伍的基础上,以购买服务和社会化用工等形式,充实儿童福利机构工作力量。加强孤残儿童护理员、医护人员、特教教师、社工、康复师等专业人员培训,提升服务水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政策,将儿童福利机构中教师和医护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分别纳入教育、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在结构比例、评价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三)建立儿童福利服务指导中心。在整合儿童福利机构专业资源基础上,要依托市社会福利院建立儿童福利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孤儿养育状况的监督评估,对监护人进行指导和培训,代理儿童权益的相关事务,为孤儿成长提供服务和支持。积极开展困境儿童福利服务工作,辐射有需求的家庭和社区。
七、健全组织领导保障
要高度重视孤儿保障工作,将其作为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的重要方面,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确保孤儿保障工作有力有序推进。要切实加强对孤儿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孤儿保障工作机制。市编办、发改委、教育、民政、公安、司法、人社、国土、住建、农委、卫生、人口和计生委、审计、税务、监察、残联等部门要把孤儿保障工作纳入本部门职责范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合力推进孤儿保障工作。要加强宣传引导,支持民间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外资等社会力量参与孤儿福利事业发展,努力把我市孤儿保障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3
大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
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园)管委会,市各委局办,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希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大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8日
关于推进适度普惠型
儿童福利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全市儿童福利事业发展,切实维护孤儿和困境儿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开展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4〕105号)、《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13号)和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盐政办发〔2014〕109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实施《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坚持“以人为本、儿童优先”理念,立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状况,针对儿童生存和发展的迫切需求,积极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力度,扩大儿童福利范围,推动儿童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力争2015年基本建立以家庭养育为基础、机构收养为补充、社会服务为依托、资金保障为后盾的适度普惠的孤困儿童福利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孤困儿童优先原则。在制定政策规划、提供福利服务等方面,优先考虑孤儿和困境儿童的利益和需求。
(二)坚持分层推进、分类保障原则。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逐步扩大儿童保障范围,根据不同儿童群体需求,分类给予保障。
(三)坚持福利制度和福利服务并重原则。既高度重视儿童福利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建立惠及不同类型儿童的补贴制度,又切实加强服务机构的布局和建设,努力为儿童提供专业化的服务。
(四)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既充分发挥政府相关部门作用,切实履行政府保护儿童权益的职责,又广泛动员社会组织,形成儿童福利服务社会化的生动局面。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制度保障,建立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分类制度
1、明确孤困儿童分类
孤困儿童是社会上的弱势群体,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更多的关爱和呵护。合理界定孤困儿童,才能让他们得到更多的帮助。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保障制度就是把儿童分为孤儿、困境儿童、普通儿童三个层次。
(1)孤儿。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市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共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福利机构养育孤儿;第二类是社会散居孤儿。
(2)困境儿童。指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无赡、抚、扶养能力的未满18周岁的困境家庭儿童和本身有残疾或重大疾病等困难亟需保障,年龄未满18周岁的儿童。主要分为八类:一是父母双方长期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的儿童;二是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人民法院宣判或公安机关证明),另一方因长期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儿童;三是父母双方重残(2级以上残疾)、重死人体重实验病(包括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重性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重大疾病)的儿童;四是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因重残或重病无力抚养的儿童;五是重残儿童;六是患重大疾病儿童,包括艾滋病、白血病(含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姹紫嫣红造句病)、自闭症、先天性心脏病、尿毒症、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以及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和门诊治疗费用上一年度中自付部分超过2万元的疾病;七是长期在外流浪儿童;八是父母有严重虐待儿童行为的儿童。每年一月份重新审核认定一次。
2、强化安置保障体系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利于孤儿和困境儿童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依法收养、社会助养等多种方式,帮助孤儿和困境儿童更好地融入社会。
(1)亲属抚养。孤儿和困境儿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要依法承担抚养监护职责;鼓励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对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其父母所在单位或其住所地的村居(社区)或民政办担任监护人,镇人民政府做好妥善安置工作。
(2)机构养育。由民政部门监护的孤儿和困境儿童,可以在社会福利院或敬老院集中安置。
(3)家庭寄养。由孤儿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孤儿住所地的村居(社区)担任监护人的,可由监护人对有抚养意愿和抚养能力的家庭进行评估,选择抚育条件较好的家庭开展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养育费用按散居孤儿当年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给予补助。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依法收养。积极配合开展孤儿和困境儿童收养工作,依法指导其办理登记及相关手续。对寄养的孤儿和困境儿童,寄养家庭有收养意愿的,应优先帮助其办理收养手续。
(5)社会助养。积极倡议和组织社会各界人士开展定期走访、捐款捐物、结对帮扶、周日家庭寄托、院内外照顾、义工或助残等形式多样的志愿活动。
(6)加强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对于暂时查找不到家庭的流浪未成年人,可延长其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救助和教育时间。确实无法查明身份的,按孤儿养育办法妥善安置。
(7)对孤儿和困境儿童成年后不具备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符合低保条件则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符合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条件的则纳入重残生活补助。
3、建立生活保障体系
(1)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从每年7月1日起吴欣然博客,按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收入增长幅度,提高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
(2)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制度。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按我市社会散居孤儿当年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50%确定。已享受重残、低保等生活补助的,按标准进行补差。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自2015年6月起发放到位。
(3)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对依法被收养的孤儿和困境儿童、查找到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自被收养、查找到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下个月起不再纳入保障范围;对父母服刑或强制戒毒期满后,停止发放困境儿童生活费补助。孤儿和困境儿童满18周岁后,仍就读全日制院校的可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补贴,未就读的不再纳入政府保障范围,一次性发放6个月基本生活补贴。
4、健全医疗保障体系
孤儿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范围,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承担。困境儿童年度住院治疗费用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城乡医疗救助后,自费较多影响基本生活的可向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继续落实“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0-6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邱园园。对残疾婴幼儿,做到及早发现、及早干预、及早开展手术矫治和专业康复训练。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指导中心、残联、医疗卫生机构的资源优势,为有需求的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提供康复服务。对弃婴和流浪乞讨未成年病人医疗救治,实行首诊负责制和先救治后结算。
5、完善教育保障体系
按照健康适龄孤儿和困境儿童接受普通教育,中重度残疾适龄孤儿集中接受特殊教育,轻度残疾适龄孤儿落实随班就读的原则,全面加强孤儿和困境儿童的教育工作。对在幼儿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专科高校就读的孤儿和困境儿童,纳入国民教育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优先予以资助并根据家庭困难情况,开展结对帮扶和就学救助。为流浪儿童、失足未成年人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创造条件。
6、落实住房保障制度
监护人应当帮助有房产的孤儿和困境儿童做好产权维护工作。镇(区)农村孤儿和困境儿童成年后,没有住房且符合特困建房条件的,由镇(区)、村帮助其解决住房困难。居住在市区的孤儿和困境儿童成年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政府优先给予保障。
7、拓宽就业保障制度
孤儿和困境儿童成年后,要按照“社会自主择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原则,积极鼓励自食其力。积极支持、帮助孤儿和困境儿童成年后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将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儿和困境儿童认定为“零就业家庭”成员,并作为援助重点对象,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并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孤儿和困境儿童成年后就业困难的,优先安排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
8、优化关爱机制
完善困境儿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积极为困境儿童提供法律援助,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参与困境儿童法律援助活动。加强失足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有效衔接,根据失足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需要,完善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制度,提高社区矫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帮助失足未成年人及早顺利回归社会。加大对困境儿童的精神关爱,提供专业社工心理咨询服务,培养健康心理和健全人格。
9.健全监督保护制度
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力度,全面开展未成年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工作。对问题家庭进行排查梳理和监督干预,对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进行处理。
(二)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儿童福利服务体系
1、建立健全儿童福利服务网络,加强儿童服务体系和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市、镇、村居(社区)三级儿童福利关爱服务和未成年人保护网络,依托市社会福利院成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对孤儿和困境儿童养育状况进行定期巡查和监督评估。依托救助管理站成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依法承担监护缺失困境儿童的临时监护责任。在镇(区)成立儿童福利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在村居(社区)设立儿童福利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室,明确儿童救助保护督导员,形成网络化服务体系,建立完善多层次的基层儿童福利保障组织网络,为各类困境儿童提供服务和帮助。要建立和完善儿童福利专业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儿童护理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加强人员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业务水平。儿童福利指导中心要配备必要的工作车辆,保证儿童福利动态管理工作的需要。依托公益项目平台组建专业志愿服务队,规范服务队伍的管理,规划服务方案,设立长期、中期、短期发展目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专业志愿服务。
2、各部门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市民政局要发挥牵头协调职能,建立健全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和儿童福利督导制度,定期开展督导培训;市教育局要做好受保障儿童的教育保障工作和各学校中享受政策性资助对象的申报、登记等基础性工作,并对各学校和儿童福利机构中的特殊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市财政局要将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享受儿童福利对象的基本生活和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经费;市人社局要加强受保障儿童成年后的就业扶持和职业技能培训,指导用人单位与成年孤儿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市住建局要负责城镇孤儿住房保障有关政策的落实,并将符合条件的城镇孤儿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市卫生局要积极做好孤困儿童的医疗、康复工作,明确对弃婴发放《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规定,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指导,指定条件较好的医院作为弃婴救治、体检的医疗机构,按照“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弃婴的救治工作。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用多种形式减免受保障儿童医疗费用;市残联要负责儿童残疾等级的认定,提供相关服务,保障其合法权益;市公安局要依法做好弃婴(儿童)的身份确认和户口登记工作,及时出具弃婴(儿)捡拾报案证明,严厉打击拐卖儿童、遗弃儿童、虐待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市司法局要积极协助监狱服刑人员做好其未成年子女监护委托协议的签订工作,引导法律援助机构简化快速为符合条件的受保障儿童提供法律援助;市计生、总工会、团委、妇联、红十字会、关工委、慈善总会等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参与困境儿童保障服务体系建设,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受保障儿童的保障工作,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政府办、民政局、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卫生局、残联、公安局、司法局、人口计生委、总工会、团市委、妇联、红十字会、关工委、慈善总会等部门和单位的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市儿童福利工作领导小组。各镇(区)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作为推进民生幸福和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落实责任分解,强化监督检查。
(二)强化监管服务。各镇(区)要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对困境儿童调查摸底、建立档案,做到应保尽保、动态管理。市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司法机关要依法打击故意或者恶意不履行抚养义务等各类侵害儿童权益的行为,积极为困境儿童提供法律援助,切实做好失足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
(三)营造良好氛围。加大实施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政策的宣传力度,推进各项儿童福利政策的落实。加强少年儿童的思想道德建设,引导全社会关心、关爱少年儿童的精神和心理健康魅力匙官网。通过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提供服务等形式,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儿童福利事业。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有效遏制和打击拐卖、拐骗儿童、遗弃婴幼儿(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引导社会依法收养、依法行善,奉献爱心,关爱受保障儿童,为他们生存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4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大丰区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
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园)管委会,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大丰区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5日
大丰区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
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更好地关爱农村留守儿童,体温表格保障广大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0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盐城市政府决策部署,以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依法保护,突出问题导向,强化家庭监护的主体责任和政府保护的主导责任,引导群团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关爱服务,努力减少儿童留守现象,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基本原则
——突出家庭尽责。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加强对家庭监护和委托监护的督促指导,监督监护人履行法定责任,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亲情关爱和家庭温暖。
——强化政府主导。落实镇(区)政府(管委会)属地责任,强化民政等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统筹各方资源,形成工作合力。
——引导社会关爱。鼓励基层组织、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各方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行动,形成全社会关心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坚持标本兼治。统筹城乡发展,着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缺失等问题,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司法等手段,分类施策,精准帮扶,从根本上解决儿童留守问题,构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体系。
(三)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救助保护机制。到2020年,全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更加规范,保障机制更加完善,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农村留守儿童现象明显减少,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与“发展上台阶、建设新大丰、让人民群众的生活更加美好”相同步。
二、工作任务
(一)完善服务体系
1、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要强化家庭监护责任意识,监督未成年人父母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3岁以下儿童的父母应与其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3-6岁儿童应入园接受学前教育,学龄儿童必须接受义务教育。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监护能力缺失的父母要与村(居)委会签订监护责任书,落实监护责任,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子女加强沟通交流,及时掌握他们的生活、学习和社会交往情况,让留守儿童感受父母的关爱,增进家庭亲情。(责任单位:各镇区、区教育局)
2、落实政府主导责任。各镇(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包括流动、流浪、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和指导责任,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要建立精准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库,一人一档,实行动态管理,分类开展关爱保护工作。要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式,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家庭监护缺失评估和帮扶。要发挥村规民约作用,村(居)委会要督促家长安排适龄儿童及时入学,切实履行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责任单位:各镇区)
区民政局和救助管理机构要对镇(区)政府(管委会)、村(居)委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基层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开辟留守儿童健康保健和就医绿色通道,开展健康教育和咨询指导,发放科学实用、通俗易懂的宣传资料。通过提高家长及监护人相关医疗保健知识水平,降低农村留守儿童营养不良发生率和营养不良性疾病发病率,不断改善农村留守儿童健康状况。(责任单位:区卫计委)
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工作,加强对留守儿童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宣传普及《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提高留守儿童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加强有关儿童权益保护和家长责任义务的法律宣传工作,加大对农村留守儿童家长及监护人的培训力度,强化家长责任意识,普及家庭安全教育知识。(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各镇区)
3、加大教育帮扶和学校关爱保护力度。区教育局要落实义务教育政策和国家扶贫助学政策,加大教育救助力度,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失学。农村留守儿童较多的学校要设立心理咨询室,配备专(兼)职心理咨询老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促进农村留守学生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要开辟专门场所,配备电脑、电话以及网络,免费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通讯等关爱服务。要对农村留守学生实施全程管理,引导和保障学生与家长定期联系、沟通交流。强化班主任的管理监督责任,班主任每个月都要通过与留守儿童监护人电话联系、家庭走访、家长会等方式,及时了解农村留守儿童生活状况和思想动态,帮助监护人提升责任意识和教育管理能力。要建立农村留守学生成长档案和适龄未成年人辍学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将相关信息书面报告区教育局和驻地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并通报其父母或监护人,由政府、学校和父母或监护人共同做好辍学、失学儿童的劝学、返学工作。要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增强农村留守儿童防范不法侵害的意识、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寄宿制学校要优先安排农村留守儿童寄宿,校车优先满足农村留守儿童需要,要严格落实教职工24小时值班制度,落实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责任,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引导寄宿学生积极参与体育、艺术、社会实践等活动,增强学校教育吸引力。防止农村留守学生受社会不良风气的侵染。(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民政局)
加强对校园周边环境和娱乐场所的整治和监管,建立网吧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农村校园周边网吧、游戏室、营业性音像场所的经营秩序,为留守儿童生活、学习提供一个良好的文化环境许胭脂。(责任单位:区文广新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公安局)
4、注重发挥群团组织优势。妇联、工会、共青团、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要积极作为,发挥自身优势,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辅导等关爱服务。工会要结合开展“助学”、“送温暖”等活动,为特困农民工家庭和留守儿童提供救助和维权服务。共青团要广泛动员广大团员、少先队员,开展青年社会组织公益创投大赛,推荐优秀的青年社会组织入驻“青少年之家”,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妇联要依托基层妇联组织、留守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广泛组建“代理家庭”,招募“爱心妈妈”志愿者队伍,开展圆梦“微心愿”、“让心不再留守,让爱传递真情”等活动,有针对性地对失学辍学、留守流动、监护缺失等困境未成年人进行心理抚慰、精神慰藉,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关爱服务,实现服务活动常态化。残联要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工作。关工委要充分发挥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城乡“五老”优势,利用社区校外教育辅导站等场所,开展社区家长课堂讲座和农村留守儿童思想法制辅导教育,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工作。(责任单位:区妇联、区总工会、团区委、区残联、区关工委)
5、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关爱服务。充分发挥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作用,引导支持其深入城乡社区、学校和家庭,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聘请大学生村官、返乡大学生、志愿者和公益爱心人士担任农村留守儿童辅导员、管理员,定期为农村留守儿童举办革命传统、思想道德、心理健康及安全和法律教育讲座。积极倡导邻里互助,认真选择有意愿、负责任的家庭采取全托管或半托管的形式,组建一对一关爱农村家庭互助队伍,关心照料农村留守儿童,坚决防止农村留守儿童生病、辍学无人过问、无人照看和无人管理等情况发生。引导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并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和奖励。(责任单位:各镇区、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妇联、团区委、区关工委)
(二)健全工作机制
1、建立预警排查机制。各镇(区)政府(管委会)、村(居)委会要建立和完善农村留守儿童预警排查制度和中小学校留守学生班主任与村(居)委会农村留守儿童工作人员定期信息通报制度,村(居)委会和中小学校要定期走访、排查,加强对寒暑假等重点时段、重点事故点和重点农村留守儿童的排查,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成员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及时录入全省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信息系统,并向各镇(区)政府(管委会)报告。要定期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健康、安全风险评估,对易遭受健康、安全侵害的农村留守儿童,做到提前介入、及时响应、积极干预,防止受到意外伤害。(责任单位:各镇区、区教育局)
2、建立强制报告机制。学校、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村(居)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责任单位:各镇区、区综治办、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卫计委)
3、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发现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公安机关要联系其父母立即返回或要求确定委托监护人,并对父母进行训诫;发现留守儿童失踪时,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或者社会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对上述两种情形,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提供事实依据。公安机关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镇(区)政府(管委会)。对构成犯罪的,要及时启动刑事诉讼程序,依法坚决予以打击。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如发现可能存在家庭成年人对留守儿童实施虐待、遗弃、家庭暴力等行为时,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责任单位: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法院、区检察院)
4、健全评估帮扶机制。各镇(区)政府(管委会)接到相关部门有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通报后,应及时会同民政、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计生、司法等有关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在村(居)委会、中小学校、医疗机构以及亲属、群团组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境况、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列入结对扶贫对象,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家庭基本生活。(责任单位:各镇区、区民政局、区公安局、区人社局、区教育局、区卫计委、区司法局、区农办、区妇联、团区委)
5、强化监护干预机制。村(居)委会要会同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对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及时劝诫、制止,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可委托临时监护,产生费用由其父母或委托监护人承担,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等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等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6个月以上导致其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委会、区民政局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责任单位:各镇区、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法院、区检察院)
(三)着力减少儿童留守现象
1、引导农村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要大力发展本地经济,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积极承接上海等地区产业转移,加快发展地方优势特色产业,为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提供便利条件。区人社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返乡农民工项目、技术、资金和信息等方面的支持力度,有针对性地推荐用工岗位或创业项目,开展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吸引更多的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从源头上逐步减少农村留守儿童。(责任单位:各镇区、区人社局、区农委)
2、推进农村务工人员市民化。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大力推进农村务工人员市民化,对符合落户条件的要有序推进其本人及家属落户,着力解决在城镇就业居住时间长和举家迁徙农业转移人口的落户问题。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要纳入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满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让更多的农村留守儿童能够随同父母在城镇上学、生活。对不符合落户条件的,要积极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更好条件,倡导用工单位、社会组织和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提供更多帮助,使其未成年子女融入城镇社会,健康、安全成长。(责任单位:各镇区、区公安局、区住建局)
3、推动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地入学。落实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近入学政策,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外来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开放,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外来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完善和落实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我区参加中考、高考政策。(责任单位:区教育局)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成立以区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区政府办、宣传、民政、教育、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计生、农办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残联等群团组织参加的大丰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负责制定切实可行的关爱保护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古手羽微博。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确保各项举措落到实处。各镇(区)也要成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组织开展关爱保护行动,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各种问题。各镇(区)要在妇联“留守儿童服务指导站”增挂“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中心”牌子,负责辖区内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村(居)委会要明确妇女主任或其他合适的工作人员担任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督导员。各镇(区)、各相关部门要通过购买公益性岗位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
(二)加强能力建设。各镇(区)要依托妇联“留守儿童服务指导站”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场所建设,优先满足农村留守儿童的需要。各镇(区)、村(居)委会要整合资源,利用现有的“校外辅导站”、“青少年之家”、“留守儿童之家”、“乡村少年宫”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服务工作站,按照有固定场所、统一标识、完善设备、经费保障、儿童档案等要求,配置“三室一场”,即图书室、娱乐室、亲情视频对话室和运动场。大力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农村留守儿童关爱阵地,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看护照料。
(三)加大资金投入。区、镇两级财政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全医网,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经费保障和资金投入力度,支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阵地建设、队伍建设、政府购买服务等。通过财政投入、社会捐赠等形式筹集资金100万元,成立“大丰区留守儿童关爱基金”,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
(四)加大宣传引导。区各有关部门、各镇(区)要系统宣传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理念、政策法规和方式方法,提高全社会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的知晓度和认同度。开通网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栏,公布12345关爱保护救助热线电话,建立起畅通的求助绿色通道。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促进全社会关注、关心、关爱农村留守儿童。
(五)严格激励问责。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工作内容,严格监督考核。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牵头”的原则,各镇(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各中小学校及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是留守儿童关爱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谍海军魂,落实工作责任制,切实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对因工作不力、措施不实、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的镇(区)和单位,要严肃问责,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对认真履责、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
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制定本镇(区)、本部门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工作的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职责,落实任务,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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