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故事mp3攀枝花法院公布6起典型案例!部分人被判处死刑!原因竟然是因为做了这件事-早安攀枝花
攀枝花法院公布6起典型案例!部分人被判处死刑山狗1999!原因竟然是因为做了这件事-早安攀枝花
早安攀枝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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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西村雄一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毒品一日不除禁毒工作就一日不能松懈”。
——习近平总书记就禁毒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
近年来,攀枝花市两级法院通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运用刑罚惩治毒品犯罪,为遏制毒品犯罪高发态势、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26日上午,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了“攀枝花法院禁毒工作开展情况新闻发布会”。
新闻发布会上攀枝花法院公布了我市两级法院开展禁毒、审理和惩处毒品犯罪的基本情况。
攀枝花法院表示,今后,将坚持不懈地抓好毒品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保持打击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同时,积极延伸审判效果,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活动,不断把禁毒工作引向深入,营造全民禁毒的良好氛围。
据了解
从2017年1月至今年5月以来,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一审毒品案件212件,审结毒品案件201件,一审对317名毒品犯罪罪犯判处刑罚,其中有期徒刑5年以上刑罚的人数为101人,重刑率达31.9%,判处15年以上刑罚的人数达34人。
新闻发布会上
攀枝花法院发布了 6起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案列一柴东贩卖毒品罪一案
01基本案情
被告人柴东,男甲午兵戈,197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一泻千里造句,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葛根庙镇乌兰村二社39号,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77号。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2月22日被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
2018年2月1日16时许,被告人柴东通过微信谈好交易后,在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77号1栋家属楼旁的岔路口,向吸毒人员张芳贩卖3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被民警当场查获并扣押冰毒疑似物两包,共计1.33克。经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冰毒疑似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02裁判结果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柴东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及辩护人均提出被告人系犯罪未遂的意见不予认定,被告人作为卖方已经谈好交易,应认定毒品犯罪既遂。
依法判决:
依法对被告人柴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上述裁判已于2018年6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03典型意义
毒品犯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但又难以解决的复杂问题。毒品犯罪是一种特殊而复杂的犯罪,实践中抓获的毒品犯罪分子一般都处于犯罪未遂状态。如果其犯罪已既遂,则很难抓获,或者抓获了,但证据不够充分。对此情况,若严格按照刑法规定的标准来区分,就可能使多数毒品犯罪无法认定为既遂,会轻纵犯罪。因此为及时有效打击毒品犯罪,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对毒品犯罪的既遂与未遂形态不加以区分,对一些特殊情况,仍应认定为未遂,如对贩卖毒品犯罪中已经谈好交易,尚未进入交易现场的买方,可以认定为未遂,而对其中的卖方则应认定为既遂,因为其已与其上家完成了一次毒品交易。该案被告人柴东在毒品犯罪中已经谈好交易,并到达交易现场,其在实施交易时被当场查获,应认定为犯罪既遂。
案列二被告人唐晴明、胡永鑫、杨海瑞犯贩卖毒品一案
01
基本案情
被告人唐晴明与被告人胡永鑫系男女朋友关系,二人租住在攀枝花市西区玉松巷7号附1号出租房。因无固定经济收入,从2016年下半年起,唐晴明和胡永鑫通过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获取非法利益。2017年2月,唐晴明让吸毒人员杨海瑞(未成年人)帮其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并向杨海瑞提供吃住及吸食的毒品。
2017年3月1日,刘东军与唐晴明联系后来到其租住的出租房,向唐晴明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随后,刘东军和唐晴明在出租房内一起吸食毒品后离开。
2017年3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刘东军打电话联系唐晴明称要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唐晴明开车带着胡永鑫、杨海瑞一起到攀枝花市西区矿务局一家宾馆找到刘东军,将毒品甲基苯丙胺交给刘东军,并收取刘东军支付的现金离开。
2017年3月16日,刘东军打电话联系唐晴明称要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勋晶吧,后唐晴明开车带着胡永鑫、杨海瑞一起到攀枝花市西区矿务局一家宾馆找到刘东军,并将毒品甲基苯丙胺交给刘东军,后收取刘东军支付的现金离开。
2017年2月份左右的一天,刘清云联系唐晴明称要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胡永鑫将甲基苯丙胺送到攀枝花市西区玉泉广场长江源宾馆楼下将毒品交给了刘清云,刘清云向胡永鑫支付毒资。
2017年3月初的一天,刘清云联系唐晴明称要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唐晴明与胡永鑫一同到攀枝花市仁和区同德镇大庄桥头找到了刘清云,唐晴明将毒品交给刘清云后,刘清云支付了现金。
2017年3月8日,刘清云到唐晴明、胡永鑫租住的出租房找唐晴明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唐晴明将毒品交给刘清云,刘清云支付现金后离开。
2017年3月15日上午,苟升林前往唐晴明租住的出租房与唐晴明、杨海瑞一起吸食唐晴明提供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后苟升林又向唐晴明购买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后离开。在苟升林离开时,刘清云、关少军又来到唐晴明出租房内,伙同唐晴明、杨海瑞共同吸食了唐晴明提供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刘清云又电话联系唐晴明称要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杨海瑞在唐晴明的安排下,将毒品甲基苯丙胺送到攀枝花市西区大水井电信营业厅对面的马路边贩卖给刘清云。事后,刘清云通过微信向唐晴明支付毒资。
2017年3月10日左右的一天,苟升林联系唐晴明称要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唐晴明在攀枝花市西区嘉鑫招待所楼下将毒品贩卖给苟升林。
2017年3月18日,苟升林通过电话联系唐晴明称要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唐晴明与杨海瑞一起来到攀枝花市西区嘉兴宾馆楼下,杨海瑞到宾馆房间找到苟升林后将毒品甲基苯丙胺交给了苟升林,并收取苟升林支付的现金,后杨海瑞将现金交给了唐晴明。
2017年3月份的一天,苟升林联系唐晴明称要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唐晴明带着杨海瑞、胡永鑫在攀枝花市西区嘉兴招待所二楼处遇到苟升林,唐晴明随即将毒品甲基苯丙胺交给了苟升林。事后,苟升林支付相应毒资。
2016年12月的一天,张兴平与唐晴明联系称要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唐晴明带着胡永鑫到攀枝花市西区清香坪家属区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背后路口附近将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张兴平。
2017年3月20日14时许,刘东军电话联系唐晴明称要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医道天下。唐晴明随即安排杨海瑞将毒品送到攀枝花市西区长江源宾馆楼下贩卖给刘东军。杨海瑞赶到攀枝花市西区北京华联超市楼下路边,并打电话联系刘东军,后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杨海瑞身上查获一包毒品甲基苯丙胺疑似物,净重0.52克曲洪禹。随后杨正大,民警在杨海瑞的带领下,在攀枝花市西区玉松巷7号附1号出租房内将唐晴明、胡永鑫抓获,并当场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疑似物7包,共计净重6.36克及吸毒工具等物品。
02裁判结果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晴明、胡永鑫、杨海瑞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被告人唐晴明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被告人唐晴明、胡永鑫、杨海瑞多次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在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晴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胡永鑫、杨海瑞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晴明犯数罪,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杨海瑞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应当减轻处罚。杨海瑞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其行为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
唐晴明、胡永鑫、杨海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唐晴明利用未成年人杨海瑞贩卖毒品,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依法判决:
一、被告人唐晴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二、被告人胡永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三、被告人杨海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典型意义
犯罪分子利用未成年人心智不够成熟,且好奇心强的特点,指使未成年人实施毒品犯罪。为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款规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唐晴明在明知被告人杨海瑞是未成年人的情况下,通过对其提供食宿、免费提供毒品吸食等方法拉拢,并指使杨海瑞帮助其贩卖毒品,依据法律规定,对其从重判处刑罚。
案列三马乌罗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案
01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乌罗系居住于盐边县渔门镇高箐村小箐组78号的村民。被告人马乌罗自2015年以来,将从他人处购买的毒品海洛因分装后用塑料袋包裹,以20元、50元、100元不等的价格在其家中零星贩卖给吸毒人员杨有哈、李阿塞、杨贵英、沙古呷、安小辉等,并多次容留吸毒人员杨有哈、李阿塞、杨贵英、沙古呷、安小辉、祝尔在其家中吸食毒品海洛因、鸦片。
2016年9月17日晚,被告人马乌罗在其家中和祝尔一起吸食由祝尔带回的毒品鸦片,于当日22时许被盐边县公安局渔门派出所民警查获,于2016年9月18日被盐边县公安局决定执行行政拘留15日,社区戒毒3年。盐边县公安局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侦查并于同日对被告人马乌罗予以刑事拘留。
被告人马乌罗抓获后直到庭审中,一直拒不供述其犯罪事实。
02裁判结果
盐边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乌罗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向多名吸毒人员贩卖,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马乌罗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依法判决:
对被告人马乌罗所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均应依法惩处,并二罪并罚。
被告人马乌罗虽拒不供述其犯罪事实,但吸毒人员及本案其他证人的证言的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马乌罗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马乌罗不认罪、悔罪,且毒品犯罪案件社会危害性极大,遂判决被告人马乌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900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马乌罗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典型意义
零星贩卖毒品是吸毒者获得毒品的直接渠道三棵千年松。这类犯罪如果没有现场抓获,被告人常拒不认罪,或者交易时抓获,被告人也只承认抓获的一次犯罪蔺漪阳。为有效遏制毒品犯罪,我们在严厉打击大宗毒品犯罪的同时极品家丁后传,还需依法打击零星贩毒犯罪。本案充分体现了法院审判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刑事原则,决不让狡猾的被告人逃脱法律的惩罚;也引导公安机关对这类案件的侦查时,更加注重对口供以外的证据的收集。
案列四马比子牛贩卖毒品一案
01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比子牛购买毒品海洛因后,在米易县攀莲镇北街100号1栋1单元2楼1号出租房内进行分包,用于贩卖给吸毒人员和自己吸食。
2017年10月7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马比子牛在米易县攀莲镇北街100号1栋1单元2楼1号出租房内,将一包毒品海洛因以50元的价格卖给阿咪莫此韦(自称),并允许阿咪莫此韦在该房屋内吸食海洛因。
2017年10月7日下午,被告人马比子牛在米易县攀莲镇北街100号1栋1单元2楼1号出租房内,将一包毒品海洛因以50元的价格卖给雷正华,并允许雷正华在该房屋内吸食海洛因。
2017年10月9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马比子牛在米易县攀莲镇北街100号1栋1单元2楼1号出租房内,将一包毒品海洛因以50元的价格卖给周克玲耕四郎,并允许周克玲在该房屋内吸食海洛因。
2017年10月9日20时许,米易县公安局开展吸毒贩毒人员排查时,在米易县攀莲镇北街100号1栋1单元2楼1号出租房内,将被告人马比子牛抓获,并在该房屋内查获海洛因可疑物5包。经称量,海洛因可疑物5包共净重1.01克。2017年10月20日,经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检材海洛因可疑物检出海洛因成分。
02裁判结果
米易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比子牛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多次贩卖给他人,情节严重,后又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马比子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后虽有翻供行为,但在庭审中最终又能如实供述,可以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吴小莉简历罚。被告人马比子牛触犯两种罪行,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
依法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马比子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鲸虱,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公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裁判已于2018年5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
03典型意义
零星贩毒是毒品犯罪的最末端环节,使毒品直接到吸食者手中,社会危害性不容忽视。因此,依法严厉打击零星贩毒犯罪,是有效遏制毒品问题蔓延和毒品犯罪增长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被告人马比子牛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马比子牛在贩卖毒品的过程中容留他人在自己贩卖毒品的场所吸食毒品,为毒品吸食者提供了吸毒的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判处刑罚,较好地贯彻了严厉打击末端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
案列五李古呷等六人贩卖、运输毒品一案
01基本案情
2017年6月初,被告人李古呷、杨继峰与杨乌合(在逃)预谋前往云缅边境贩运毒品海洛因回四川省盐边县贩卖,由李古呷、杨乌合负责筹集毒资,杨继峰负责联系缅甸卖毒品的老板和联系运输毒品的人。李古呷又邀约了被告人谢成假、马兴华二人出资购买毒品海洛因,其中李古呷出资7万元人民币,谢成假出资3万元人民币,马新华出资6万元人民币。杨继峰组织被告人李阿补、丁成龙二人前往缅甸运输毒品,并承诺支付每块毒品10000元至15000元人民币的报酬。之后,杨继峰、李古呷多次组织李阿补、丁成龙运输毒品,但由于沿途警方查缉,毒品一直未能成功运回盐边县。
2017年8月1日,李古呷在盐边县永兴镇以66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了一辆全新的钱江牌无牌黑色两轮摩托车提供给李阿补、丁成龙,欲将藏匿在云南省南涧县的16块毒品运回盐边县。
8月2日凌晨3时许,李阿补、丁成龙二人驾驶摩托车携带毒品行至云南省永胜县片角镇江桥附近时被民警抓获,当场查获毒品海洛因16块及巧克力糖包装的毒品疑似物一袋陈海茵。被告人李古呷、杨继峰、谢成假、马新华随后分别被抓获。儿童故事mp3
经称量,此次查获的毒品疑似物毛重5968.57克,净重5597.8克。经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查获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经送检,均检出海洛因成分,海洛因含量在41%-53%之间。
02裁判结果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古呷、杨继峰、李阿补、丁成龙共同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5597.8克,被告人谢成假、马新华为贩卖而购买毒品,谢成假贩卖毒品海洛因1块约350克,马新华贩卖毒品海洛因2块约700克。被告人李古呷、杨继峰实施了贩卖、运输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谢成假、马新华实施了贩卖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凌成败,被告人李阿补、丁成龙实施了运输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
被告人李古呷参与预谋、组织、筹集毒资,被告人杨继峰参与预谋、联系卖毒品的老板、组织运输毒品,二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古呷系毒品的出资者、组织者,是毒品老板,应予严惩。被告人丁成龙、李阿补受雇用参与运输毒品,二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成假、马新华对其贩卖的毒品数量承担罪责。
依法判决:
被告人李古呷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
被告人杨继峰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
其余被告人均判处无期徒刑杨雅娜,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
03典型意义
毒品是万恶之源,毒品蔓延已严重影响到我国社会的稳定与安全,对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的犯罪,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本案全面综合考虑了毒品数量和危害后果、犯罪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具体情节,考虑了各被告人的全部量刑情节,对罪行最为严重的毒品所有者、组织者依法判处了死刑,充分体现了我国对毒品犯罪从严打击的决心。
案列六杨尔呷、杨春惹、杨忠华运输毒品案
运输毒品犯罪案件中,重点打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组织、指使、雇用他人运输毒品的主犯或者毒枭、职业毒犯、毒品再犯,以及具有武装掩护运输毒品、以运输毒品为业、多次运输毒品等严重情节的被告人,对其中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
01基本案情
2017年8月份,被告人杨尔呷为获取非法利益,接受毒贩马某(在逃)安排准备到成都接运毒品。尔后,被告人杨尔呷邀约被告人杨春惹、杨忠华一同前往成都。被告人杨春惹、杨忠华同意。
2017年9月11日,被告人杨尔呷带领杨春惹、杨忠华在攀枝花市客运中心乘坐长途客车先来到会理居住一晚后,于第二日乘坐长途客车来到成都,并在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乡龙井村租赁一出租房居住。在此期间,被告人杨尔呷邀约被告人杨春惹、杨忠华到成都运输毒品获取报酬。被告人杨春惹、杨忠华同意。
9月13日上午,被告人杨尔呷按照马某安排,带领杨春惹、杨忠华到成都市大丰镇大天路鲜花苑附近的一转盘处,从一辆大货车上接到毒贩运来的用2个白色麻袋包装的混藏在中药中的毒品,三人将毒品用三轮车运至大天路三元大道路后,杨尔呷安排杨春惹、杨忠华换乘一辆面包车将两包毒品运回出租房,自己则搭载川A3JJ61号白色力帆车尾随。当日11时30分许,公安民警在武侯区簇桥乡龙井东街菜市场内,将正准备返回出租屋的被告人杨尔呷、杨春惹、杨忠华三人抓获,当场查获三人随身携带的手机4部及2个白色麻袋包装的混藏在中药中的毒品疑似物29块。经称量,毒品疑似物净重20381.4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海洛因含量在56.96%至63.8%之间。
02裁判结果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尔呷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接受毒贩安排从攀枝花市前往成都市接运毒品。
在此期间,被告人杨尔呷邀约被告人杨春惹、杨忠华参与接运毒品蒋家田,被告人杨春惹、杨忠华同意。三被告人到成都市接运到20381.4克毒品返回被告人杨尔呷承租房时被公安民警抓获。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杨尔呷、杨春惹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运输毒品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在运输毒品的犯罪中,被告人杨尔呷接受毒贩安排后雇佣并带领被告人杨忠华、杨春惹到成都接运毒品、负责路途开销、租赁存放毒品的出租屋,行为积极主动,系主犯。
被告人杨春惹、杨忠华接受杨尔呷的雇佣和安排接运毒品,系从犯。被告人杨尔呷、杨春惹、杨忠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基本案件事实,有坦白情节。
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1
依法判决:
1.被告人杨尔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被告人杨春惹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3.被告人杨忠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陈姿颖,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3典型意义
当前,优瓦夏律师界对于运输毒品犯罪案件中涉及的被告人是否可以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有不同的认识,甚至在庭审中一些律师提出,凡是运输毒品案件的涉案人员都不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对于此种提法,实际上在2014 年12 月11、12 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湖北省武汉市召开的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简称《武汉会议纪要》)中就有相关的规定,即“对于运输毒品犯罪,重点打击运输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组织、指使、雇用他人运输毒品的主犯或者毒枭、职业毒犯、毒品再犯,以及具有武装掩护运输毒品、以运输毒品为业、多次运输毒品等严重情节的被告人,对其中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
对于受人指使、雇用参与运输毒品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次数、犯罪的主动性和独立性、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获利程度和方式及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予以区别对待,慎重适用死刑”。
本案被告人杨尔呷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接受毒贩安排后雇佣并带领被告人杨忠华、杨春惹到成都接运毒品、负责路途开销、租赁存放毒品的出租屋,行为积极主动,系运输毒品犯罪中的主犯。
再综合考虑本案涉案毒品数量多达2万多克,海洛因含量高,被告人杨尔呷有累犯情节,按照《武汉会议纪要》的精神,对被告人杨尔呷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傅韵霏。
▍来源:木木
▍编辑:两米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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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法院发布了 6起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案列一柴东贩卖毒品罪一案
01基本案情
被告人柴东,男甲午兵戈,197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一泻千里造句,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葛根庙镇乌兰村二社39号,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77号。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2月22日被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
2018年2月1日16时许,被告人柴东通过微信谈好交易后,在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77号1栋家属楼旁的岔路口,向吸毒人员张芳贩卖3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被民警当场查获并扣押冰毒疑似物两包,共计1.33克。经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冰毒疑似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02裁判结果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柴东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及辩护人均提出被告人系犯罪未遂的意见不予认定,被告人作为卖方已经谈好交易,应认定毒品犯罪既遂。
依法判决:
依法对被告人柴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上述裁判已于2018年6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03典型意义
毒品犯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但又难以解决的复杂问题。毒品犯罪是一种特殊而复杂的犯罪,实践中抓获的毒品犯罪分子一般都处于犯罪未遂状态。如果其犯罪已既遂,则很难抓获,或者抓获了,但证据不够充分。对此情况,若严格按照刑法规定的标准来区分,就可能使多数毒品犯罪无法认定为既遂,会轻纵犯罪。因此为及时有效打击毒品犯罪,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对毒品犯罪的既遂与未遂形态不加以区分,对一些特殊情况,仍应认定为未遂,如对贩卖毒品犯罪中已经谈好交易,尚未进入交易现场的买方,可以认定为未遂,而对其中的卖方则应认定为既遂,因为其已与其上家完成了一次毒品交易。该案被告人柴东在毒品犯罪中已经谈好交易,并到达交易现场,其在实施交易时被当场查获,应认定为犯罪既遂。
案列二被告人唐晴明、胡永鑫、杨海瑞犯贩卖毒品一案
01
基本案情
被告人唐晴明与被告人胡永鑫系男女朋友关系,二人租住在攀枝花市西区玉松巷7号附1号出租房。因无固定经济收入,从2016年下半年起,唐晴明和胡永鑫通过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获取非法利益。2017年2月,唐晴明让吸毒人员杨海瑞(未成年人)帮其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并向杨海瑞提供吃住及吸食的毒品。
2017年3月1日,刘东军与唐晴明联系后来到其租住的出租房,向唐晴明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随后,刘东军和唐晴明在出租房内一起吸食毒品后离开。
2017年3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刘东军打电话联系唐晴明称要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唐晴明开车带着胡永鑫、杨海瑞一起到攀枝花市西区矿务局一家宾馆找到刘东军,将毒品甲基苯丙胺交给刘东军,并收取刘东军支付的现金离开。
2017年3月16日,刘东军打电话联系唐晴明称要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勋晶吧,后唐晴明开车带着胡永鑫、杨海瑞一起到攀枝花市西区矿务局一家宾馆找到刘东军,并将毒品甲基苯丙胺交给刘东军,后收取刘东军支付的现金离开。
2017年2月份左右的一天,刘清云联系唐晴明称要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胡永鑫将甲基苯丙胺送到攀枝花市西区玉泉广场长江源宾馆楼下将毒品交给了刘清云,刘清云向胡永鑫支付毒资。
2017年3月初的一天,刘清云联系唐晴明称要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唐晴明与胡永鑫一同到攀枝花市仁和区同德镇大庄桥头找到了刘清云,唐晴明将毒品交给刘清云后,刘清云支付了现金。
2017年3月8日,刘清云到唐晴明、胡永鑫租住的出租房找唐晴明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唐晴明将毒品交给刘清云,刘清云支付现金后离开。
2017年3月15日上午,苟升林前往唐晴明租住的出租房与唐晴明、杨海瑞一起吸食唐晴明提供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后苟升林又向唐晴明购买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后离开。在苟升林离开时,刘清云、关少军又来到唐晴明出租房内,伙同唐晴明、杨海瑞共同吸食了唐晴明提供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刘清云又电话联系唐晴明称要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杨海瑞在唐晴明的安排下,将毒品甲基苯丙胺送到攀枝花市西区大水井电信营业厅对面的马路边贩卖给刘清云。事后,刘清云通过微信向唐晴明支付毒资。
2017年3月10日左右的一天,苟升林联系唐晴明称要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唐晴明在攀枝花市西区嘉鑫招待所楼下将毒品贩卖给苟升林。
2017年3月18日,苟升林通过电话联系唐晴明称要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唐晴明与杨海瑞一起来到攀枝花市西区嘉兴宾馆楼下,杨海瑞到宾馆房间找到苟升林后将毒品甲基苯丙胺交给了苟升林,并收取苟升林支付的现金,后杨海瑞将现金交给了唐晴明。
2017年3月份的一天,苟升林联系唐晴明称要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唐晴明带着杨海瑞、胡永鑫在攀枝花市西区嘉兴招待所二楼处遇到苟升林,唐晴明随即将毒品甲基苯丙胺交给了苟升林。事后,苟升林支付相应毒资。
2016年12月的一天,张兴平与唐晴明联系称要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唐晴明带着胡永鑫到攀枝花市西区清香坪家属区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背后路口附近将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张兴平。
2017年3月20日14时许,刘东军电话联系唐晴明称要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医道天下。唐晴明随即安排杨海瑞将毒品送到攀枝花市西区长江源宾馆楼下贩卖给刘东军。杨海瑞赶到攀枝花市西区北京华联超市楼下路边,并打电话联系刘东军,后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杨海瑞身上查获一包毒品甲基苯丙胺疑似物,净重0.52克曲洪禹。随后杨正大,民警在杨海瑞的带领下,在攀枝花市西区玉松巷7号附1号出租房内将唐晴明、胡永鑫抓获,并当场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疑似物7包,共计净重6.36克及吸毒工具等物品。
02裁判结果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晴明、胡永鑫、杨海瑞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被告人唐晴明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被告人唐晴明、胡永鑫、杨海瑞多次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在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晴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胡永鑫、杨海瑞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晴明犯数罪,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杨海瑞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应当减轻处罚。杨海瑞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其行为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
唐晴明、胡永鑫、杨海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唐晴明利用未成年人杨海瑞贩卖毒品,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依法判决:
一、被告人唐晴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二、被告人胡永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三、被告人杨海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典型意义
犯罪分子利用未成年人心智不够成熟,且好奇心强的特点,指使未成年人实施毒品犯罪。为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款规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唐晴明在明知被告人杨海瑞是未成年人的情况下,通过对其提供食宿、免费提供毒品吸食等方法拉拢,并指使杨海瑞帮助其贩卖毒品,依据法律规定,对其从重判处刑罚。
案列三马乌罗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案
01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乌罗系居住于盐边县渔门镇高箐村小箐组78号的村民。被告人马乌罗自2015年以来,将从他人处购买的毒品海洛因分装后用塑料袋包裹,以20元、50元、100元不等的价格在其家中零星贩卖给吸毒人员杨有哈、李阿塞、杨贵英、沙古呷、安小辉等,并多次容留吸毒人员杨有哈、李阿塞、杨贵英、沙古呷、安小辉、祝尔在其家中吸食毒品海洛因、鸦片。
2016年9月17日晚,被告人马乌罗在其家中和祝尔一起吸食由祝尔带回的毒品鸦片,于当日22时许被盐边县公安局渔门派出所民警查获,于2016年9月18日被盐边县公安局决定执行行政拘留15日,社区戒毒3年。盐边县公安局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侦查并于同日对被告人马乌罗予以刑事拘留。
被告人马乌罗抓获后直到庭审中,一直拒不供述其犯罪事实。
02裁判结果
盐边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乌罗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向多名吸毒人员贩卖,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马乌罗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依法判决:
对被告人马乌罗所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均应依法惩处,并二罪并罚。
被告人马乌罗虽拒不供述其犯罪事实,但吸毒人员及本案其他证人的证言的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马乌罗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马乌罗不认罪、悔罪,且毒品犯罪案件社会危害性极大,遂判决被告人马乌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900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马乌罗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典型意义
零星贩卖毒品是吸毒者获得毒品的直接渠道三棵千年松。这类犯罪如果没有现场抓获,被告人常拒不认罪,或者交易时抓获,被告人也只承认抓获的一次犯罪蔺漪阳。为有效遏制毒品犯罪,我们在严厉打击大宗毒品犯罪的同时极品家丁后传,还需依法打击零星贩毒犯罪。本案充分体现了法院审判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刑事原则,决不让狡猾的被告人逃脱法律的惩罚;也引导公安机关对这类案件的侦查时,更加注重对口供以外的证据的收集。
案列四马比子牛贩卖毒品一案
01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比子牛购买毒品海洛因后,在米易县攀莲镇北街100号1栋1单元2楼1号出租房内进行分包,用于贩卖给吸毒人员和自己吸食。
2017年10月7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马比子牛在米易县攀莲镇北街100号1栋1单元2楼1号出租房内,将一包毒品海洛因以50元的价格卖给阿咪莫此韦(自称),并允许阿咪莫此韦在该房屋内吸食海洛因。
2017年10月7日下午,被告人马比子牛在米易县攀莲镇北街100号1栋1单元2楼1号出租房内,将一包毒品海洛因以50元的价格卖给雷正华,并允许雷正华在该房屋内吸食海洛因。
2017年10月9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马比子牛在米易县攀莲镇北街100号1栋1单元2楼1号出租房内,将一包毒品海洛因以50元的价格卖给周克玲耕四郎,并允许周克玲在该房屋内吸食海洛因。
2017年10月9日20时许,米易县公安局开展吸毒贩毒人员排查时,在米易县攀莲镇北街100号1栋1单元2楼1号出租房内,将被告人马比子牛抓获,并在该房屋内查获海洛因可疑物5包。经称量,海洛因可疑物5包共净重1.01克。2017年10月20日,经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检材海洛因可疑物检出海洛因成分。
02裁判结果
米易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比子牛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多次贩卖给他人,情节严重,后又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马比子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后虽有翻供行为,但在庭审中最终又能如实供述,可以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吴小莉简历罚。被告人马比子牛触犯两种罪行,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
依法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马比子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鲸虱,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公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裁判已于2018年5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
03典型意义
零星贩毒是毒品犯罪的最末端环节,使毒品直接到吸食者手中,社会危害性不容忽视。因此,依法严厉打击零星贩毒犯罪,是有效遏制毒品问题蔓延和毒品犯罪增长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被告人马比子牛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马比子牛在贩卖毒品的过程中容留他人在自己贩卖毒品的场所吸食毒品,为毒品吸食者提供了吸毒的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判处刑罚,较好地贯彻了严厉打击末端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
案列五李古呷等六人贩卖、运输毒品一案
01基本案情
2017年6月初,被告人李古呷、杨继峰与杨乌合(在逃)预谋前往云缅边境贩运毒品海洛因回四川省盐边县贩卖,由李古呷、杨乌合负责筹集毒资,杨继峰负责联系缅甸卖毒品的老板和联系运输毒品的人。李古呷又邀约了被告人谢成假、马兴华二人出资购买毒品海洛因,其中李古呷出资7万元人民币,谢成假出资3万元人民币,马新华出资6万元人民币。杨继峰组织被告人李阿补、丁成龙二人前往缅甸运输毒品,并承诺支付每块毒品10000元至15000元人民币的报酬。之后,杨继峰、李古呷多次组织李阿补、丁成龙运输毒品,但由于沿途警方查缉,毒品一直未能成功运回盐边县。
2017年8月1日,李古呷在盐边县永兴镇以66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了一辆全新的钱江牌无牌黑色两轮摩托车提供给李阿补、丁成龙,欲将藏匿在云南省南涧县的16块毒品运回盐边县。
8月2日凌晨3时许,李阿补、丁成龙二人驾驶摩托车携带毒品行至云南省永胜县片角镇江桥附近时被民警抓获,当场查获毒品海洛因16块及巧克力糖包装的毒品疑似物一袋陈海茵。被告人李古呷、杨继峰、谢成假、马新华随后分别被抓获。儿童故事mp3
经称量,此次查获的毒品疑似物毛重5968.57克,净重5597.8克。经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查获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经送检,均检出海洛因成分,海洛因含量在41%-53%之间。
02裁判结果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古呷、杨继峰、李阿补、丁成龙共同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5597.8克,被告人谢成假、马新华为贩卖而购买毒品,谢成假贩卖毒品海洛因1块约350克,马新华贩卖毒品海洛因2块约700克。被告人李古呷、杨继峰实施了贩卖、运输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谢成假、马新华实施了贩卖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凌成败,被告人李阿补、丁成龙实施了运输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
被告人李古呷参与预谋、组织、筹集毒资,被告人杨继峰参与预谋、联系卖毒品的老板、组织运输毒品,二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古呷系毒品的出资者、组织者,是毒品老板,应予严惩。被告人丁成龙、李阿补受雇用参与运输毒品,二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成假、马新华对其贩卖的毒品数量承担罪责。
依法判决:
被告人李古呷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
被告人杨继峰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
其余被告人均判处无期徒刑杨雅娜,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
03典型意义
毒品是万恶之源,毒品蔓延已严重影响到我国社会的稳定与安全,对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的犯罪,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本案全面综合考虑了毒品数量和危害后果、犯罪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具体情节,考虑了各被告人的全部量刑情节,对罪行最为严重的毒品所有者、组织者依法判处了死刑,充分体现了我国对毒品犯罪从严打击的决心。
案列六杨尔呷、杨春惹、杨忠华运输毒品案
运输毒品犯罪案件中,重点打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组织、指使、雇用他人运输毒品的主犯或者毒枭、职业毒犯、毒品再犯,以及具有武装掩护运输毒品、以运输毒品为业、多次运输毒品等严重情节的被告人,对其中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
01基本案情
2017年8月份,被告人杨尔呷为获取非法利益,接受毒贩马某(在逃)安排准备到成都接运毒品。尔后,被告人杨尔呷邀约被告人杨春惹、杨忠华一同前往成都。被告人杨春惹、杨忠华同意。
2017年9月11日,被告人杨尔呷带领杨春惹、杨忠华在攀枝花市客运中心乘坐长途客车先来到会理居住一晚后,于第二日乘坐长途客车来到成都,并在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乡龙井村租赁一出租房居住。在此期间,被告人杨尔呷邀约被告人杨春惹、杨忠华到成都运输毒品获取报酬。被告人杨春惹、杨忠华同意。
9月13日上午,被告人杨尔呷按照马某安排,带领杨春惹、杨忠华到成都市大丰镇大天路鲜花苑附近的一转盘处,从一辆大货车上接到毒贩运来的用2个白色麻袋包装的混藏在中药中的毒品,三人将毒品用三轮车运至大天路三元大道路后,杨尔呷安排杨春惹、杨忠华换乘一辆面包车将两包毒品运回出租房,自己则搭载川A3JJ61号白色力帆车尾随。当日11时30分许,公安民警在武侯区簇桥乡龙井东街菜市场内,将正准备返回出租屋的被告人杨尔呷、杨春惹、杨忠华三人抓获,当场查获三人随身携带的手机4部及2个白色麻袋包装的混藏在中药中的毒品疑似物29块。经称量,毒品疑似物净重20381.4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海洛因含量在56.96%至63.8%之间。
02裁判结果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尔呷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接受毒贩安排从攀枝花市前往成都市接运毒品。
在此期间,被告人杨尔呷邀约被告人杨春惹、杨忠华参与接运毒品蒋家田,被告人杨春惹、杨忠华同意。三被告人到成都市接运到20381.4克毒品返回被告人杨尔呷承租房时被公安民警抓获。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杨尔呷、杨春惹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运输毒品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在运输毒品的犯罪中,被告人杨尔呷接受毒贩安排后雇佣并带领被告人杨忠华、杨春惹到成都接运毒品、负责路途开销、租赁存放毒品的出租屋,行为积极主动,系主犯。
被告人杨春惹、杨忠华接受杨尔呷的雇佣和安排接运毒品,系从犯。被告人杨尔呷、杨春惹、杨忠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基本案件事实,有坦白情节。
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1
依法判决:
1.被告人杨尔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被告人杨春惹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3.被告人杨忠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陈姿颖,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3典型意义
当前,优瓦夏律师界对于运输毒品犯罪案件中涉及的被告人是否可以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有不同的认识,甚至在庭审中一些律师提出,凡是运输毒品案件的涉案人员都不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对于此种提法,实际上在2014 年12 月11、12 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湖北省武汉市召开的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简称《武汉会议纪要》)中就有相关的规定,即“对于运输毒品犯罪,重点打击运输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组织、指使、雇用他人运输毒品的主犯或者毒枭、职业毒犯、毒品再犯,以及具有武装掩护运输毒品、以运输毒品为业、多次运输毒品等严重情节的被告人,对其中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
对于受人指使、雇用参与运输毒品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次数、犯罪的主动性和独立性、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获利程度和方式及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予以区别对待,慎重适用死刑”。
本案被告人杨尔呷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接受毒贩安排后雇佣并带领被告人杨忠华、杨春惹到成都接运毒品、负责路途开销、租赁存放毒品的出租屋,行为积极主动,系运输毒品犯罪中的主犯。
再综合考虑本案涉案毒品数量多达2万多克,海洛因含量高,被告人杨尔呷有累犯情节,按照《武汉会议纪要》的精神,对被告人杨尔呷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傅韵霏。
▍来源:木木
▍编辑:两米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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