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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erair民法总则关于未成年人的一大波新规定! 【法律知识】-四会市法律援助处

民法总则关于未成年人的一大波新规定! 【法律知识】-四会市法律援助处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并将于10月1日起施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相比,作为中国民法典开篇之作的民法总则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有了不少补充与变更,一直以来备受瞩目和争议的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下限标准、监护人资格的撤销与恢复等条款均被纳入其中。下面,让小编用案例来说说这两个规定吧。

案例
虐待孩子并非家务事
安徽省砀山县一名6岁女童遭到生母刘某及刘某男友虐待尤溪小虎网,导致轻伤一级。女童生父武某遂诉至法院,申请撤销刘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自己为女童的监护人。近日,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支持了武某的诉讼请求,撤销了母亲刘某的监护权。
近年来,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屡见报端,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解读
早在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监护侵害行为加大了惩处力度。
如何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钱慧仪?对此,将于今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总则给出了明确答案。
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蛇王波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长期关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指出,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监护人未依法合理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周福仁。
“从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来看,虐待孩子并非家务事,公权力的合理介入,将会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王磊静。”佟丽华说。
所谓监护侵害董鄂宛宁,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以及不履行监护职责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行为。
由于监护侵害行为大都是发生在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之间,按照传统观念属于父母的管教行为,是“家务事”,外人很难介入其中。同时,一般都发生在家里和不易被人发觉的场所,未成年人受到侵害也很难及时获得必要的帮助。
“对此,一方面要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惩罚力度,另一方面也要加大宣传,让人们充分认识到这种行为的危害和后果。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全社会的义务,对于监护侵害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举报。”佟丽华建议。
佟丽华指出,随着国家立法的不断完善,公权力越来越多地介入监护领域,将对家庭监护给予更多的规制,这有利于从家庭开始就更好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向以丞。
案例
八岁孩子可以独立“打酱油”
有媒体报道,3月22日,舒女士发现八岁的儿子童童(化名)用其支付宝账号,将家中9万多元积蓄以购买“金豆”、赠送礼物等方式打赏给了虎牙直播里的多名游戏主播。舒女士家境并不富裕,这些存款是她与丈夫一起辛苦经营小生意积攒的,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追回这笔钱。
解读
北京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伟民认为,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因此童童的父母有权追回钱款军婚潜规则。
“但是民法总则施行后,八周岁儿童不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将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惜双双。”李伟民说。
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今后,八周岁及以上未成年人可以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等相适应的行为,并承担其行为带来的后果。”李伟民指出九天真龙传,比如自行购买铅笔、本子以及其他小额日常用品等。
“其行为一旦超出与自己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范围,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比如武安教师吧,花费数额明显过大、支出购买非常规生活用品以及进行商事等行为。”李伟民认为,由于案中童童打赏主播的行为,明显超出了自己智力、年龄等范围,并且未经父母同意、追认莫天赐,属于效力待定行为,其父母可以要求返还钱款。
李伟民说,现在生活水平有所提高,未成年人对外界环境及自身行为的认知、辨识能力有所增强,其生理、心理及智力发育成熟度较之以前有明显提升,民法总则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的下限,由原来的十周岁下调至八周岁,可以使未成年人更早参与社会生活,并赋予其更多的自主权。
专访
对于民法总则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方面有哪些新意和亮点拟态催眠?在具体实践中应注意哪些问题?来听听暨南大学少年及家事法研究中心教授张鸿巍怎么说。
问:如果将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作比较,民法通则针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的局限有哪些?allerair民法总则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相关条款上调整变更的新意和亮点有哪些?您如何评价?
张鸿巍:民法通则是1986年出台的,在其后三十余年运行中对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亦暴露出一些局限性,如监护制度作为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障的核心内容亟待完善,特别是监护资格撤销长期处于空转或沉睡状态。
民法总则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相关条款的新意和亮点纷呈,比如明确提出了“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浆糊果实,增加了保护胎儿利益规定,完善了监护资格撤销及恢复等制度,提升了相关制度的实操性,合理规定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进一步将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落到了实处。
问:民法总则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视得到怎样的加强李兆楠?在新规中是如何体现的?
张鸿巍:针对未成年人身体及心智发育的现状,民法总则最终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起始年龄由民法通则规定的10岁下调至8岁。这一方面明确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以体现尊重其自主意识的立法意图;另一方面,下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标准亦迫切要求监护人要主动适应这种变化,进而有效提升监护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富坚勇树,特别是及时而有效地教育和引导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实施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时应当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
问:总则在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上,规定了撤销监护人的情形,但同时也作出了恢复监护人资格的规定,在此前草案中该项条款一直备受争议。这项条款最终写入总则是否是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大突破?这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态度的何种理念?在具体实践中应注意什么?
张鸿巍:该条款最终写入民法总则确实是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重大进步,是“国家亲权”理念的现实体现。这表明父母或监护人在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而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等危及监护人合法权益事项时,国家(通过法院)得以据此紧急介入,适时剥夺监护人资格,以消除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监护障碍。当然,民法总则亦确认一定条件下可以恢复监护人资格杨眉大仙,力促家庭关系和睦和亲子畅通沃兹基硕德。
尽管如此,在司法实务中对监护资格剥夺仍须十分审慎死神游乐园,只有科学而合理论证与评估后,依据充分证据,方启动监护资格剥夺程序;换言之,鉴于亲子关系的重要性,仅在万不得已的情形下才启动监护资格剥夺程序姚晨孕妇照。不过,罗宏明若是一旦确认启动必要性,要一是明确而果断剥夺监护人资格,二是视情况适时依程序恢复监护人资格。
问:民法总则所要求和动员的参与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中的力量得到了怎样的加强?
张鸿巍:近年来,我国社会组织特别是各类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组织不但在数量上有了较大幅度的增加,而且在服务范围和质量上亦有了飞跃提升。民法总则制定中注意到了这些社会组织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中的中坚力量与独特作用,因而在一些条款中明确了这些组织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比如,第36条是有关监护资格撤销的主要条款。除了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妇联、民政部门等外,该条规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亦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申请。这对于发挥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积极性和专业性,第一时间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具有较大现实意义,可以很大程度上弥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等机构专业性不足,以共同维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来源:中国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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