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 05-17 00:06:52   全部文章   0/231

雅荷四季城网传女神探聂海芬受审:这个消息是真是假?-法莱利法律资讯

网传女神探聂海芬受审:这个消息是真是假?-法莱利法律资讯



一、近日朋友圈频见一则消息《“女神探”聂海芬获刑六年》,点开查看该信息发布于2015年8月16日,具体内容截图如下:





二、另外,在杭州网社会新闻版于2016年01月19日 07:22:47,刊登了一篇文章为《网传女神探聂海芬受审这个消息是假的,假的!》,具体内容如下:网传女神探聂海芬受审这个消息是假的,假的!2016-01-19 07:22:47杭州网
 各部门紧急辟谣;昨晚8点,炮制假消息的人已被查到
钱报记者第一时间联系上聂本人,她目前在岗正常上班
昨天一早,微信朋友圈里突然被一则有关“女神探”聂海芬受审的消息刷屏。
文中所指的聂海芬是杭州市公安局刑侦人员,在当年的两张叔侄奸杀案中是审查人员之一。两张叔侄在坐牢十年之后被证实,此案系冤案,已于2013年获重审宣告无罪。该微信说,聂海芬因此被追究滥用职权罪,并刚刚获判,但又没有说到底获刑几年。
很快该消息被证实为谣言,钱报记者多方证实,杭州市中级法院并没有接到和审理过此案,而聂海芬本人依旧在正常工作中。在如此公开、大规模范围内,言之凿凿地传播与在职警务人员有关的谣言,此前在杭州是非常少见的。
昨晚8点,炮制假消息的人已被查到。他为什么这么做?本报将继续关注。
疑点重重的微信
各部门紧急辟谣
微信中说聂是当时两张案的主要侦破人员,一手造成了两张叔侄坐了10年冤狱。而事实上,聂当年不过是审查人员之一,而非直接侦破人员,而冤案最后也是经过公检法层层司法程序流程。
微信中指该案在去年7月,杭州市检察院以滥用职权罪对聂提起公诉,上周一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宣判。但又没有说具体被判几年。
该微信不像其他微信公众号发布,并无权威出处,发布人为“楼主:梦幻人生”。而且在朋友圈的传播中又出现了几个大同小异的版本。有的甚至还用上了聂受审的图片,后来被网友发现该图片系聂的工作照和其他案件庭审照片剪辑而成。更有甚者,其中的一个版本还冒用了钱江晚报记者陈栋的署名。
昨天上午,杭州市检察院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纷纷紧急辟谣——从未有过此案,该微信是假消息。钱报记者获悉,市检和市中院已经就此事汇报政法委,有关部门作出批示“不信谣不传谣”。
来自杭州警方的最新消息,这则谣言非常恶劣,目前网警已经介入调查。另外,聂某本人目前正常工作中王真洁
钱报记者亦联系上聂海芬本人,她说,目前在岗正常上班,并不存在受审的情况。钱报记者询问会不会就此事报警或者用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权利时,聂海芬称这个需要征询组织意见,“还是由组织来定夺比较好。”
钱江晚报记者陈栋
保留追究造谣者法律责任的权利
钱江晚报一直注重在重大事件发生时及时而客观地发声,秉承真实、客观、善意,是我们的报道宗旨。令人愤怒的是,这次假新闻的传播中,其中有一个版本用上了“钱江晚报记者陈栋”的署名。
我们每个记者都有自己的工作岗位和跑线联系部门,陈栋是钱江晚报的年轻记者,自2009年开始驻台州,日常主要担任台州各类突发以及时政报道,并不参与杭州政法新闻的采写。这段时间陈栋主要在操作一组有关台州各地的客运调查稿件。而微信上所显示的写作和推送的时间为前天晚上,那时陈栋年幼的女儿发着高烧,他正在医院陪护。来源:钱江晚报作者:首席记者 肖菁 记者 柏建斌编辑:郑海云
三、至于上述信息的真伪,希望需要有关部门进行澄清,我们持续关注中。
自媒体汹涌,众声喧哗。论坛、贴吧、博客、微博、微信轮番上阵,蓬勃而嘈杂地交错在一起。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有自媒体的地方也有法律。刀与笔,有风险。目之所及,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雅荷四季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诽谤罪,侮辱罪,敲诈勒索罪,诬告陷害罪,寻衅滋事罪等等,都是我们需要注意规避的刑事法律风险。
《注意了:自媒体人的七大刑事风险!》(点击阅读)。

四、制造、传播谣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谣言,指的是没有相应事实基础,却被捏造出来并通过一定手段推动传播的言论。网络谣言,是指通过网络介质(例如邮箱、聊天软件、社交网站、网络论坛等)而传播的没有事实依据带有攻击性,目的性的话语。散布谣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对于网络上散布谣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分为三种责任。
【民事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行政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所以说,若散布谣言,公安机关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派出所会依据规定,用传唤证对行为人进行传唤、查证、处罚。
【刑事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291条之一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另外,根据最高法最高检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可判刑。
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是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是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此外,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如涉及转载授权事宜,请与微信号bestfch001联系。

因此,我们提醒广大朋友,在判断及辨别信息内容时,请注意谨慎甄别,切勿涉嫌造谣或传谣者而被人利用,陷于纠纷之中。
重要忠告:当您遇到法律问题,请您相信律师的专业及经验,能为您创造价值,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温馨提示:对法律交流感兴趣,可加入全国交流群,群主微信号:bestfch001,添加时请备注真实信息:单位+姓名+职业,耐心等待群主邀请入群。
法才汇,您的随身法律专家!靠谱最重要!

关注公众号后注册,下单享受定制法律服务,
流程:注册->按需下单->会客室服务,
您的资深法律专家,在会客室恭候您!
推荐阅读:
1、首例虚假诉讼罪案件: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朝鲜警告中国:应立刻给予朝足够支持,否则将承担必要后果!
3、已被批捕:三名"职业打假人"!
4、最高院:没有财产可执行,这些情形可变更、追加被执行人!
5、“李庄案”全程大揭秘:堪比大片精彩!
6、中国律师事务所:关于律师费用的小时费率调查!
7、人民法院:存款人去世后,钱取不出来怎么办?
8、世界上最靠谱的话:有事,请找我的律师谈!
9、在香港,为何收买法官的事不会发生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