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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形浪人续篇!催收债务方法大全(二)-催债大师

续篇!催收债务方法大全(二)-催债大师



继续上一篇的内容为大家讲解我们生活中常见的债务情况。
六、如何催讨债务人死后遗留债务
债权人催讨死去的债务人的债务时,如债务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接受继承或接受遗赠,则债权人有权向他们请求清偿债务(反之,则无权请求清偿债务。)。但原债务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只就所得遗产实际价值范围承担责任,超出部分不负责任。
当继承人中存在没有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时,首先应依法为其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剩余的才能用来清偿债务。
七、如何向监护人催讨债务
对于无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一般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对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在法律规定可以进行的民事活动中,由他们自己承担责任,超出法律允许范围的活动,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如他们具有一定的识别能力,又有独立的经济来源的,同法定监护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如上述人员有财产的,监护人可用其所有的财产赔偿,不足部分有监护人适当补偿。
对已成年,不须由监护人代其进行民事活动,但无生活来源,依靠父母抚养的,其造成的损害,被害人可请求由其父母代偿。
八、如何催讨失踪人所负债务
债务人失踪达到一定期限时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失踪或死亡,当法院宣告后,债权人可将宣告失踪的债务人的代管人作为讨债对象或将宣告死亡的债务人的财产继承人或其他取得人作为讨债对象。
九、如何催讨对犯罪财产被没收的债务
债务人由于犯罪而被没收财产时,为不使债权人蒙受损失,我国刑法规定,执行没收财产的判决,对“查封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由人民法院裁定。”但如没收的财产是赃款、赃物时按有关规定处理,不能用以还债。
十、如何催讨法人变更后的债务
法人变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 法人组织机构的变更,主要指合并和分立。隐形浪人
2. 法人性质、活动范围和财产的变更。
3. 法人名称、住所、隶属关系的变更。
法人变更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其权利义务应由变更后的法人承受,并担负清理的责任,债权人应将变更后的法人作为催款清欠对象。
另外:
1.公司分立后债务怎么办?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公司分立后债权人向谁请求偿还债务?
(1) 向分立后任意一家公司索要全部债务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也就是说,公司分立时应对财产进行划分,同时将债务进行分割。但是不论公司之间如何约定债务,公司都对债权人负担连带还债义务。债权人可以向任意一家公司请求债权。偿还债务的公司可以向其他公司追偿。
(2) 分别向分立后的公司索要债务
分立后公司对债权人负担连带偿还责任,都对债权人负有债务,因此债权人可以分别向各公司请求债权。但是所请求的债权之和不能超过债权人的总债权。
3. 公司合并后债权债务由谁来继承?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十一、几种特殊情况下的催讨对策
1. 财产被第三者占有时应采取的催讨对策。所有人向不法占有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注意:
A. 原物必须存在,若原物不存在,要求第三人返还原物是不可能的。
B. 原物必须为第三人不法占有。
C. 第三人必须未曾善意取得该项财产,若第三人已经善意取得该项财产,原物所有人就不能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
D. 原所有人在请求返还原物的同时,还有权请求返还原物的孳息。
E. 原所有人向恶意占有人追讨原物的同时,还有权向其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不承担其支出的有益费用。
F. 原所有人向善意占有人追讨原物时,不能向其要求赔偿因此造成所有人的损失,而只能请求返还原物。
2. 行使留置权以对付拖欠的对策。债权人根据合同暂时占有相对方的财物,如果相对方不按合同支付应付的款项,可以扣留(留置)其暂时占有的财物,并催告其在一定的期限内付清所欠款项,如逾期不付的,债权人就可行使留置权,将扣留物变卖从出卖价款中受偿,或者直接取得扣留物,以扣留物折价受偿。债权人为保管该财产而支出的费用,可向相对人请求偿还。但应妥善保管他人财产李美熹,未经对方许可不得使用、出租等对方还清欠款后,应及时返还扣留物,否则就属非法扣押,应负法律责任。
3. 分期付款交易中防止拖欠的对策。分期付款交易中防止拖欠的对策是在签约时采取所有权保留措施。应采取书面合同形式,并最好由公正机关公正。
4. 债务人一物两卖时应采取的对策。出卖人将一物两卖,属违法行为,违法的民事行为从开始起就不具法律效力。因此债权人可向法院起诉,在第二买主在主观上有错时可请求法院责令买卖双方返还原物,并因此造成的损失的,还可请求赔偿损失。在第二买主符合“善意取得”准则时,第一买受人只能要求与原卖主解除合同,如遭受损失,可要求卖主赔偿。
5. 债款拖欠期间发生价格变动时应采取的结算对策。合同双方执行国家定价的,根据经济合同法规定,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合同双方未执行国家定价的应按合同约定的价格执行,为保证债务的履行,可采用其他措施来制止债务拖欠现象的发生。
6. 由第三人代押财产防止拖欠的对策。此办法是买卖双方为有效地制止违约和拖欠债务不履约,或是初次交易时可要求对方由第三人代押财产,作为担保。合同当事人双方计算出违反合同可能产生的损失赔偿额作为任何一方违约所应支付的金额,并在合同中增订由第三人代押这一数额的财产的条款和违约赔偿金的处理方法后,将约定的数额向第三人交付作押,如双方顺利履约,第三人应将押金连本带息或将其他抵押财产还给当事人。如其中一方违约,由第三人代债务人给付违约赔偿金。
十二、几种特殊情况下的索赔方法
1. 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索赔方法。权利人可选用违约行为的有关规定,请求对方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也可选用侵权行为的有关规定,请求对方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前者更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如已过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期限时可采用后者进行索赔。
2. 复代理人有过错被代理人向代理人索赔的方法。委托代理无复任权,其选任的复代理人不具法律效力,造成的损失由代理人承担。但在特殊情况下,委托代理人有复任权,如委托代理人在选任和监督服代理人时无过错,复代理人造成的损失由不由代理人承担,反之,则要承担复代理人损害赔偿之责。
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有复任权,代理人对复代理人的选任和监督即便无错,也要对被代理人负损害赔偿之责。但当法定代理人因不得已的事由选任复代理人时只就选任和监督负其责任,不承担复代理人对被代理人负损害赔偿之责。
3. 法人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索赔方法。法人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受害人可直接要求法人或国家机关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损失。如其工作人员本身确有过错,法人或国家机关承担在对外民事责任后,再在内部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人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之外致人损害的,由行为人个人承担民事责任。
4. 高度危险作业或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索赔方法。高度危险作业或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均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加害人即便主观上无过错,致人损害的也要承担民事责任。
5. 施工或者建筑物致人损害的索赔方法。在公共场所施工无设置明显标记和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或施工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建筑物或其他设施造成他人损害时,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其管理人是对该建筑物有保管、管理义务的人和对该建筑物享有经营管理权的企事业单位。
6. 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索赔方法。我国民法通则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动物伤人是由于受害人本人的过错造成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动物伤人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7. 混合过错致人损害的索赔方法。因双方过错行为而造成的损害责任,法律上称为混合过错的赔偿责任。当事人双方都应承担民事责任。混合过错的责任分:主责、次责和半责三种。当双方当事人都不同程度的受到损失时按上述归责原则将双方损失相加,再根据责任的大小分担责任。
8. 共同致人损害的索赔方法。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实施违法行为而致他人受损害,在法律上称为共同致人损害。几个加害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向加害人的全体或者其中任何一个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失。
9. 对付对方为规避强制执行而挥霍转移财产的索赔方法。债务拖欠者不妥善保管财产,任其财产受损,或为规避法院强制执行而任意挥霍财产,有可能危及债权人时,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及时使采取诉讼保全措施,阻止债务人将财产出卖、挥霍、转移、隐匿等。如债务人为规避强制执行而已将财产出卖、转让、赠予他人时,债权人可请求法院确认债务人转让财产的行为无效,将已转让的财产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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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律师




李 岩
清华大学EMBA
南开大学在读法学硕士
吉林大学法学学士
吉林师范大学管理学学士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A证)、大学英语六级、计算机三级。
中国法学会会员
日照劳动法学会常务理事
日照刑事法学会理事
擅长:
债务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曾就职于世界五百强瑞典LAVAL公司,负责公司法律实务工作,对企业融资、上市、债务纠纷、合同纠纷等公司法律实务方面近十年,并有着较深的研究。
现就职于山东周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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