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之敌下载梁凤荣:《吕刑》对《睡虎地秦墓竹简》的影响-法史人生
仔的组词男演员S为拿到角色疯狂减肥?台湾男演员为上位贡献菊花? 正常君爆料:孙杨要演电视剧了?金晨和邓伦还在一起吗?-正常人办不出这种事儿 15级台风热情服务成安县检察院 文明服务创建见实效 检民情:心系群众-成检在线
梁凤荣:《吕刑》对《睡虎地秦墓竹简》的影响-法史人生
学界一般认为《吕刑》是西周中期穆王命司寇吕侯所作的刑法典,而《睡虎地秦墓竹简》,则如所周知,是国家文物部门组织国内著名专家学者,对1975年12月出土于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十一号秦墓中的竹简进行整理研究的成果,其内容大部分是商鞅变法后到秦始皇执政时期秦国的法律条文或法律文书。《吕刑》的产生早于商鞅变法的时代六百多年,《吕刑》的内容与精神对六百多年后商鞅变法有无影响,学界研究尚未涉及。如果认定《睡虎地秦墓竹简》所载内容为商鞅变法后的成果或延续的话,那末,《吕刑》对其内容有无影响或辐射也是应该关注的问题,笔者不揣简陋,管窥蠡测对此予以探讨,以就教于方家。
一、刑罚制度的折射
如所周知,《吕刑》早已失传,但其精神和主要内容却保留在文献《尚书·吕刑》中。《尚书·吕刑》中出现的五刑制度,即旧五刑制度在商鞅变法中再次出现被适用,这已得到举世瞩目的《睡虎地秦墓竹简》的证实。《睡虎地秦墓竹简》所反映的与其说是秦朝的法律,倒不如说是战国时秦国的法制更为妥贴。
旧五刑中的墨、劓、剕、宫和大辟,前四种属于肉刑又称“体刑”。它的特征是“斩人肢体,凿其肌肤”,行刑的直接后果是给受刑人在生理上造成终身残废。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中,肉刑有的直接沿用《吕刑》中的刑名,有的则“名”变而实不变。
黥,即《吕刑》中的墨刑,往脸上刺字,《战国策·秦策》中说:“刻其额,以墨实其中,曰黥。”黥在秦的刑罚中广泛使用。它可以作为主刑单独使用公众之敌下载,如《史记》所载:“黥布……及壮,坐法黥。”《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也载:“人奴妾笞子,子以肢死,黥颜頯,畀主。”私家奴婢因笞打孩子患病死亡,便处以在额上和颧部刺墨,并将奴婢交还主人。黥又常作为附加刑与其它刑罚结合使用。战国时期,徒刑已被广泛适用,从《睡虎地秦墓竹简》来看,秦的徒刑包括城旦舂、隶臣妾等刑罚,黥刑往往与之综合施加。如黥为城旦,“五人盗,赃一钱以上,斩左止,有(又)黥以为城旦”;士伍甲因盗窃值超过六百六十钱,“甲当黥为城旦”。还规定,如果以针、锥等器物伤害人,“贼,当黥为城旦。”黥为城旦舂。三岁刑男犯称城旦,女犯称城旦舂。秦律规定:“擅杀子,黥为城旦舂。”又如:“殴大父母,黥为城旦舂。”大父母指祖父母,若殴打亲生父母,处罚也同。还规定,私逃的男女,结成非法的婚姻,二人都要受到惩罚,“当黥为城旦舂。”黥为隶妾。判终身刑役的男犯称隶臣,女犯称隶妾。一女子为隶臣之妻,隶臣死后,便不在承认其子为隶臣之子,依律“黥颜頯为隶妾官眷这差事。”
《吕刑》中的劓刑,即割鼻刑罚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多处出现。《战国策·秦策》中说:“……截其鼻,曰劓。”秦律中的劓刑大都和黥合并使用,如“当黥城旦而以完城旦诬人……,当黥劓。”即当黥城旦的以完成旦的罪名诬告他人,就处以“黥劓”的刑罚。在《封诊式》中曾记载一个案例《黥妾》:主人叫家吏捆送一个婢女交给官府,因她强悍,要求对她施加黥劓。可见黥劓并用在秦也很普遍。还有三刑并用的,黥劓为城旦。秦律中规定:“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钱,黥劓以为城旦。”秦对惩群盗罪向来严厉,凡盗钱超过六百六十钱,黥、劓、城旦三刑并用,而不足此数,只黥为城旦,但三刑并用在秦律中也罕见。
《吕刑》中的剕刑,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变通为与其类似的鋈足、斩左止刑。鋈足应为在足部施加刑械;而斩左止,即断左足之刑罚,属于《吕刑》中的“剕”刑,鋈足、斩左止可单独适用,也可和其他刑罚联合适用。《睡虎地秦墓竹简》中见到两例:一是“五人盗,赃一钱以上,斩左止,有(又)黥以为城旦,二是“群盗赦为庶人,将盗戒(械)囚刑罪以上,亡,以故罪论,斩左止为城旦。”前例适用于本身为群盗者,后例适用于赦免后的群盗犯罪,说明二者都适用于群盗罪。鋈足、斩左止是秦的常用刑金鼎香樟苑,《盐铁论·诏圣》就有“秦时,断足盈车”之说,虽有夸大其词之嫌,但“踊贵履贱”一直是秦大量适用鋈足、斩左止的写照。
《吕刑》中的宫刑,也称腐刑,“男子去势,女子幽闭”,具有肉刑与精神刑的双重性质。《《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有隐宫罪:“将司人而亡,能自捕及亲所智(知)为捕,除毋(无)罪;已刑者处隐宫。”这是指已受肉刑而获赦免的群盗,因监领人犯而将人犯丢失,再次获罪处宫刑。但这种犯罪,允准赎,即《法律答问》中所说“其有府(腐)罪,(赎)宫。”另外,《三国故事》也记载:“始皇时,隐宫之徒七十二万,所割男子之势,高积成山。”尽管这一记载不完全符合事实,但也从中了解,秦朝的宫刑是相当普遍的。
《吕刑》中的大辟是剥夺罪犯生命的极刑。秦的死刑种类繁多,行刑残酷野蛮。法定的死刑执行有戮、磔、弃市、腰斩、枭首、车裂、具五刑等。
赎刑是《吕刑》制度化的刑罚,其影响同样在《睡虎地秦墓竹简》多处反映。赎刑不是独立的刑种,而是赎免刑罚的一种形式。它不同于赀刑的地方,就是在于赀刑是依法判处的财物惩罚,而赎刑则是以财物免除已经判决的刑罚。秦律规定可以用金钱赎免刑罚,也可以用劳役赎免。因此赎刑范围极广,有赎死、赎宫、赎黥、赎耐、赎迁等数种,并分成不等的赎等。以金赎罪古以有之。以用金钱赎免刑罚适用于一定身份的人。如《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杂抄·傅律》规定:“匿敖童,及占癃不审,典、老赎耐”又如《法律答问》中规定:“纳奸,赎耐。”容纳坏人入内,可赎耐。“抉钥,赎黥,”撬门行窃,得逞与否均要赎黥。赎耐或赎黥,是适用于所有人;对特权人物的赎刑,又如下例:“臣邦真戎君长……其有腐罪,赎宫。”“真臣邦君公有罪,致耐罪以上,令赎”;又“内公孙毋(无)爵者当赎刑,得比公士赎耐不得?得比焉。”前一条的意思是,臣属于秦的少数民族首领犯有应处耐刑以上的罪,准予赎免,后一条是,宗室后裔无爵位者犯了罪,也可以同有爵位的人一样用钱赎免。对于赀赎,缴纳的财物依所处刑罚的轻重而定,至于具体标准,尚不清楚。
役赎适用的对象则相对广泛,从现存简文中看不到有身份的限制。役赎是劳役抵罪,《司空律》载:“百姓有赀赎责(债)而有一臣若一妾,有一马若一牛,而欲居者,许。”可见没有爵位的人也可以依法役赎。《司空律》又载:“有罪以赀赎及有责(债)于公,以其令日问之,其弗能入及赏(偿),以令日居之。日居八钱;公食者,日居六钱鲁人执竿。”可见,赀赎官府债务,也可以劳役抵偿豪俊影视,官府并可提供给饭食。
事实上,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无论出于自保的需要还是称霸的考虑,发展和增强经济实力已经是他们不约而同的共识。如果说《管子》一书反映了春秋时期齐国管仲改革实践的话,那末,《吕刑》中的赎刑制度早已影响了管仲的治国思维。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刘起釪先生以《管子》中的《大匡》和《小匡》举例:“其《中匡》载管仲答齐桓公云:‘甲兵未足也,请薄刑罚以厚甲兵。于是死罪不杀,刑罚不罚,使以甲兵赎;死罪以罚甲、一戟;刑罚以脅盾、一戟;过罚以金;军无所计而讼者,成以束矢。’《小匡》则云:‘管子对曰:‘……齐国寡甲兵,吾欲轻重罪而移之于甲兵。’公曰:‘为之奈何?’管子对曰:‘制重罪入以兵甲犀肋、二戟:轻罪入蘭、盾、鞥革、二戟:小罪入以金钧;分宥薄罪,入以半半钧;无坐抑而讼狱者,正三禁之而不直,则入一束矢以罚之。’”)记载齐国因为济经济之困而实施赎刑的文字还见于《国语·齐语》、《淮南子·氾论》,前者其中云:“桓公问曰:‘……齐国寡甲兵为之何?’管子对曰:‘轻国而移诸甲兵……制重罪赎以犀甲、一戟,小罪谪以金分,宥闲罪,索讼者三禁而不可上下,坐成以束矢。’”至《淮南子·氾论》则扼要记此事云:“齐桓公将欲征伐,甲兵不足,令有重罪者出犀甲、一戟,有轻罪者赎以金分;讼而不胜者出一束箭。百姓皆悦都市大厨仙。乃矫箭为矢,铸金而为刃,以伐不义而征无道,遂霸天下。”
顾颉刚先生也认为《吕刑》使赎刑制度化的直接目的关乎当时经济,只不过《吕刑》中要求罪犯以“锾”作赎资,而《大匡》、《小匡》中之记载齐国要求犯罪者直接以某种国家紧缺的“物”作赎资。顾先生指出:齐国“要之其目的在于多铸兵器以强其军,次者精其农器以事耕耘,非欲充实国库若《吕刑》之所言也。”《吕刑》制度化的赎刑在春秋战国时期如此的影响,是因为周穆王设置赎刑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解决当时经济危机,而先秦时期不论是商鞅还是早于他登上历史舞台的管仲,他们作为政治人物或执政者,也都同样面临着经济问题的压力,所以援用《吕刑》刑罚中的制度,既追究了犯罪责任,又为解决国力财政的紧缺发现了有效途径,何乐而不为呢!事实上,历代政权因解决经济困扼采取的措施,除经常以赋税征敛于民外,还可以通过立法另设名目,向罪犯征取所需物质就是其途径之一。这正像刘起釪先生的评论:“可以看到古代政权,当需要某种财物时,除经常赋税征敛外,还可叫罪犯多出该项财物以赎其罪。”管仲一向被认为是先秦法家始祖,其思想与改革实践深受《吕刑》之影响,经他传承,进一步影响后来的包括商鞅在内的法家人物,这种推理应是符合逻辑的。
二、审判制度的反映
作为刑法典,《吕刑》中有关于审判制度的规定,如它要求 “听狱于两辞”,要向犯人作调查,不仅要努力弄清楚讼狱者单方面的口供,而且要听取两方面的口供,并要从犯人口供中发现矛盾,“察辞于差”。在秦代,法庭审讯也是原告、被告双方都要到庭的,所谓“凡讯狱,必先尽听其言而书之,各展其辞。”即指凡审讯案件,必须先听完口供并加以记录,使受讯者各自陈述。秦简《封诊式》记载原告、被告到庭受审讯的案例多达二十余件。如《黥妾》载一件主人告奴婢的案件,在法庭上不仅讯问原告、被告人,而且还要询问没有到庭的主人,所控事实是否属实。“某里公士甲缚诣大女子丙,告曰:‘某里五大夫乙家吏。丙,乙妾殹(也)。乙使甲曰:丙悍,谒黥劓丙。’讯丙,辞曰:‘乙妾殹(也),毋(无)它坐’。丞某告某乡主,某里五大夫乙家吏甲诣乙妾丙,曰:‘乙令甲谒黥劓丙。’其问如言不然?”定名事里,所坐论云可(何),或覆问毋(无)有,以书言。”从秦简这类案件审讯记载看,有一个值得说明的问题,对原告以听取控告的形式出现,没有直接审讯原告的记载,但从强调“能以书从迹其言”的规定可知,在听取原告控告时,势必与审讯被告人一样,首先询问姓名、身份、籍贯、住所和历史,还要讯问曾经是否犯罪,是否经过赦免等情况。
《吕刑》还要求审判案件要“明清于单辞”,秦简里的表现是“凡讯狱,必先尽听其言而书之,各展其辞。虽智(知)其訑,勿庸辄诘。其辞已尽书而毋(无)解,乃以诘者诘之。诘之有(又)尽听书其解辞,有(又)视其他毋(无)解者以复诘之。诘之极而数訑,更言不服。其律当治(笞)谅(掠)者,乃治(笞)谅(掠)。治(笞)谅(掠)之必书曰:爰书:以某数更言,毋(无)解辞,治(笞)讯某。”即凡审讯案件,必须先听完口供并加以记录,使受讯者各自陈述,虽然明知是欺骗,也不要马上诘问。供词已记录完毕而问题没有交代清楚,于是对应该加以诘问的问题进行诘问。诘问的时候,又将其辩解的话记录下来异界瞬发法神,再看看还有没有其他不清楚的问题,继续进行诘问,诘问到犯人辞穷无话可说为止。不厌其烦地反复讯问,显然这是《吕刑》“明清于单辞”,的翻版。
司法审判《吕刑》主张贤人执法,“惟良折狱,非佞折狱”。其实从《睡虎地秦墓竹简》看,商鞅也有同样的司法理念,只不过他们关于“良”、“佞”的表述或具体标准有些变化罢了若姜简介。考察文献《尚书·吕刑》,可知法典《吕刑》之“良”的内涵主要包括“哀敬折狱”、“哲人惟刑”“戒不勤”、杜绝“五过之疵”等等,而“佞”之内涵正是其反面。《睡虎地秦墓竹简》有着内容类似的要求。
关于“哀敬折狱”之含义,《尚书大传·周传》引孔子言作解:“子曰:‘听讼者虽得其情,必哀矜之,死者不可复生,断者不可复续也’。”蔡沈《书传》云:“‘哀敬折狱’者,恻怛敬畏以求其情也。”显然,司法者断狱讼必备的品德之一,就是具有体察众生的“哀矜”情怀,善良公正。《睡虎地秦墓竹简》中虽然没有“哀敬折狱”的字眼,但不乏相近意思的内容,众所周知的秦选拔与考核官吏的“五善”,其中有着“喜为善行”的要求;《为吏之道》还规定官吏在审理案件时“严刚恶暴”,“慈爱百姓”等;从监察法规《语书》中“敦悫”的字词看,统治者也是希望自己的官吏具有敦厚、诚实、甚或宽宏大度的品德要求的。
《吕刑》中的“哲人惟刑”,应主要强调的是司法者的业务能力与审理案件时的智慧。司法者的业务能力有多种因素构成,但对法律条文的熟悉与对法律的忠诚显然是关键所在。按照《吕刑》的规定,作为司法者,不以能说会道或严刑拷讯来断案,而是依靠查清事实来断案。司法者的司法智慧应该达于“哲人”,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立法与司法目的。与之相比,《睡虎地秦墓竹简》没有“哲人惟刑”的字词,但确有相关的意思表达。秦始皇二十年(前227)颁发《语书》,是秦朝最具有代表性的察吏律令之一。《语书》中说:“今且令人案行之,举劾不从令者,致以律,论及令、丞。有(又)且课县官,独多犯令,而令、丞弗得者,以令、丞闻。”这里规定得很明白,专门监察人员到郡巡监田爪爱里,监察不守法令的官吏。察吏实行的细则内容:“凡良吏明法律令,事无不能殹(也)……”;“恶吏不明法律令,不智(知)事。……”,可见秦律所规定的辨察良吏与恶吏的标准首先就是是否通晓法律令,能办理份内的一切事务。此外,对官吏业务能力的考察还反映在《封诊式》中,《封诊式》关于官吏审判案件质量的“上”、“下”、“败”分类来看,至少反映出秦统治者不提倡官吏依靠严刑逼供审理案件,“能以书从迹其言”,对案件进行充分的调查,从情理中理清案件事实才是“上”策。
“戒不勤”是《吕刑》要求司法者要求忠于职守。“今尔罔不由慰日勤,尔罔或戒不勤”。由,用。杨筠如《尚书覈诂》云:“由,通繇,喜也。”慰,宽慰。此句直解为白话文就是:现在你们无不自慰已经很勤于工作的了,但你们也还有不勤的时候。这是指出法官如果稍有不勤,便难于胜任职守,导致刑罚失当。所以作法官的人,不仅应以不勤为戒,而且须把克勤尽职,兢兢业业自觉作为对自己的一种要求。做到这些,才可以找到作为司法者的一种自我安慰感觉。显然,“戒不勤”属于《吕刑》对司法者关于端正工作态度方面的要求,它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为吏之道》是有传承的,表现在“五善”中要求官吏首先要“忠信敬上”,而这里的“上”当然是指最高统治者,从史籍记载秦始皇“昼断刑,夜理狱”的勤政形象看,忠于这样的皇帝,懒惰怠慢政事是绝对不行的。这不仅从《为吏之道》的“安乐必戒”要求可以悟出,而且《从《田律》对郡县官员春播秋收农业治理随时随地报告的要求看,当时的郡守、县令也只有勤勤恳恳梅契尼科夫,兢兢业业才能符合皇帝考核的要求,而郡守、县令恰是当时司法队伍的主要组成者。
杜绝“五过之疵”是《吕刑》对包括司法者在内的贵族阶层关于操守方面必须廉洁刚正的要求,用以肃清狱政。对涉及“五过之疵”即“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的官吏绳之以法。《睡虎地秦墓竹简·为吏之道》关于这方面的规定可谓繁多,不仅《为吏之道》在“五善”中强调“精(清)廉毋谤”,在“五失”中明确“贱士而贵货贝” 来防范官员经济上不廉洁,而且关于“五过之疵”中的其他防范都有规定。如《为吏之道》有“精洁正直”的要求,官员做到这一点,对案件的审理就不会“惟官”而惟法律和国家利益;“审悉毋私”、“审当赏罚”、“毋以忿怒决”,司法者就不会“惟反”因为和当事人有仇隙而公然公报私仇徇私枉法;至于“五过之疵”中的“惟内”与“惟来”,都是因亲朋或其他社会关系而导致的徇私舞弊,《为吏之道》明确警告官员必须正确认识自己的国家责任,决不能“安家室而忘官府”和“犯上弗智(知)害”。秦官员审理案件如果有故意“出”、“入”人罪的行为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陈顾远先生的研究是“秦治狱不直者筑长城。”
三、《吕刑》对《秦简》影响原因分析
(一)立法技术经验借鉴的需要。关于春秋战国时期法律文化的继承与发展,陈顾远先生在其著作《中国法制史概要》中论述得明白:“明刑饬法,正罪定罚,在中国必甚早,但进而在法理上之探讨,条文上之整理,则盛于战国。笔者赞同学界成说,即商鞅携李悝《法经》应秦孝公之招入秦,改法为律,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制定了秦律,这似乎解决了商鞅变法并制定秦律的法文化继承与沿革问题,但如果追问一步的话,商鞅从《法经》中继承了什么?秦律中又如何反映?恐怕由于《法经》的失传,“缙绅先生”真的是难展其详了。但是,这里似乎还有一点缝隙可以管窥,即李悝是“撰次诸国法”而著《法经》瘦西湖唐郡,罗宏明那末战国时期的“诸国法”是否对《吕刑》的内容和精神有反映呢?此时的“诸国”虽然不屑于周王室的法律与规章制度,但周王室在立法技术层面的经验包括制定《吕刑》的立法经验他们理应是关注的。也许正因为如此古力查力度,至少《吕刑》四字连用的“法言法语”,其语言风格被秦律所间接并部分继承。试比较:《吕刑》“罚惩非死,人极于病。非佞折狱,惟良折狱,罔非在中。察辞于差,非従惟従。哀敬折狱,明启刑书胥占,咸庶中正兵锋天下。其刑其罚,其审克之。狱成而孚,输而孚。其刑上备,有并两刑。”再看秦简中的《为吏之道》,“必精絜(洁)正直,慎谨坚固,审悉毋(无)私,微密纤察,安静毋苛,审当赏罚。严刚毋暴,廉而毋刖,毋复期胜,毋以忿怒决。宽俗(容)忠信,和平毋怨,悔过勿重。兹(慈)下勿陵,敬上勿犯,听间(谏)勿塞。审智(知)民能,善度民力,劳以率之,正以桥(矫)之。反赦其身,止欲去愿。”法律文化特有的“法言法语”,使得《吕刑》的身影在秦简中若隐若现。陈顾远先生评价春秋时期的法制变革与西周法制的关系:“法家之学固自战国而兴,……,然春秋诸国既已各有其法,西周一代王者之制,进而考焉,事极烦重;况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礼有所失,始入乎刑;……,则中国向之所谓礼者,又何尝非一广义之法乎?”“西周一代王者之制”的思维焉能在战国时期彻底无影无踪?
(二)政治原因的考虑
探讨《吕刑》对《睡虎地秦墓竹简》的影响,还可从政治因素分析,即隆升统治者个人威势,君主独制的需要。《吕刑》是司寇吕侯奉穆王之命制定的以刑为主的法典,而《尚书》所保存的《吕刑》是在以“吕刑”命名的刑典制定完毕后,穆王以天子之尊发布的用以说明《吕刑》基本精神和内容的训诫文告。众所周知,周穆王时期,诸侯国之间已经揭开了互相兼并的序幕,原本基础弱小的诸侯国更加势薄难支,而基础原本厚实且经营有方诸侯则国力日益强大,逐渐形成为周王朝尾大不掉的牵制力量,并试图“问鼎中原”,周天子的赫赫权威实际上已经成为强驽之末,周礼开始出现不完全为诸侯国所执行的状况也已经成为既有事实。因而穆王对《吕刑》文诰发布的本身,就具有了某种意义上“礼乐征伐自天子出”权威回光反照的悲壮色彩。为了维持周王朝的立法权,惩罚权,隆升“天子”的至高地位,周穆王在法典《吕刑》完成后,有必要刻意强调其严肃性、权威性,要求四方诸侯依据《吕刑》的规定定罪处刑。时空跨越到战国,秦孝公及其子孙何尝不是这样呢?秦孝公求贤变法的原因本身就是为追求独大,而非仅仅改变秦国在当时的不利局面,这在其《求贤令》中表达非常明白:“昔我缪公自歧雍之间,修德行武。东平晋乱,以河为界。西霸戎翟,广地千里。天子致伯,诸侯毕贺,为后世开业,甚光美。”为达到此目标,必须借助以法律,凸显君主的权威刚性理民。“帝王独裁,非法无以显示尊严……所惜者,商鞅之变法谓“民不可与虑始而可与乐成,论至德者不私于俗世家妇,成大功者不谋于众,不免以法治与君治相混,两千年来君主专制制度之形成,儒家固需负其责,法家亦难辞其咎也。”陈先生的评价甚为精湛。
(三)文化传承因素使然
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当然也包括在法律文化方面的百家争鸣,各个学派其观点和主张无疑都具有历史文化源头的继承性,而当时各个学派所拥有的历史文化源头又无疑具有统一性,即中华民族从远古以来发生、发展演变到西周的文明文化,若该观点能够成立,那末,具体到百家争鸣中关于法的主张与观点的争鸣,西周时期的法律文化无疑对各家学派均具有源头意义。事实上,百家所鸣放的中关于法的观点,都程度不同的折射出西周时期法律文化的影子。《吕刑》是出现于西周中期的成文法典,无疑对包括春秋战国时期的后世具有深刻影响,这里当然也包括对先秦法家法理念与“法治”实践的影响。梁启超先生在其所著《先秦政治思想史》中指出:“盖现代社会本由多世遗传共业所构成,此种共业之集积完成,半缘制度,半缘思想”……思想为制度之源泉,而制度又为思想之实证,两者相待为进,相需而成……法乃出于礼,偏于刑。法既于礼同源,法家亦与儒家同宗。”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尽管各家“师异道”,但他们都不约而同地把目光关注于治国安民,思想家的胸襟使得他们在坚守自己主张的同时,兼收并蓄。各家学派的思想往往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唯其如此,才使得传统法律文化日渐丰富且异彩纷呈。对于《吕刑》的解读儒家与法家根据自身需要,欣赏的侧面不同而已。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但任何时代的统治者在制定法律时,绝非凭一时想象或一时冲动率性而为,它总是要借鉴甚至吸取既往的相关经验为自己服务。商鞅之所以历史有名,与其“变法”密切相关,虽然我们今天见到的秦简没有出现类似援引《吕刑》的字眼,但其“变”不可能全面否定前人与前制,用陈顾远先生的观点就是:“然过去法制既在中国法系之下,任何变动均莫离乎其宗,最大变动之中仍有不变者在焉。是故从变法中之变而言“变”,所以观其异也;从变法中之不变而言“变”,所以比其同也。”
《吕刑》作为时代的产物其规定不可能被后来的统治者原样援用,智者的选择是择其符合时代需要的予以保留或演绎。
学界一般认为《吕刑》是西周中期穆王命司寇吕侯所作的刑法典,而《睡虎地秦墓竹简》,则如所周知,是国家文物部门组织国内著名专家学者,对1975年12月出土于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十一号秦墓中的竹简进行整理研究的成果,其内容大部分是商鞅变法后到秦始皇执政时期秦国的法律条文或法律文书。《吕刑》的产生早于商鞅变法的时代六百多年,《吕刑》的内容与精神对六百多年后商鞅变法有无影响,学界研究尚未涉及。如果认定《睡虎地秦墓竹简》所载内容为商鞅变法后的成果或延续的话,那末,《吕刑》对其内容有无影响或辐射也是应该关注的问题,笔者不揣简陋,管窥蠡测对此予以探讨,以就教于方家。
一、刑罚制度的折射
如所周知,《吕刑》早已失传,但其精神和主要内容却保留在文献《尚书·吕刑》中。《尚书·吕刑》中出现的五刑制度,即旧五刑制度在商鞅变法中再次出现被适用,这已得到举世瞩目的《睡虎地秦墓竹简》的证实。《睡虎地秦墓竹简》所反映的与其说是秦朝的法律,倒不如说是战国时秦国的法制更为妥贴。
旧五刑中的墨、劓、剕、宫和大辟,前四种属于肉刑又称“体刑”。它的特征是“斩人肢体,凿其肌肤”,行刑的直接后果是给受刑人在生理上造成终身残废。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中,肉刑有的直接沿用《吕刑》中的刑名,有的则“名”变而实不变。
黥,即《吕刑》中的墨刑,往脸上刺字,《战国策·秦策》中说:“刻其额,以墨实其中,曰黥。”黥在秦的刑罚中广泛使用。它可以作为主刑单独使用公众之敌下载,如《史记》所载:“黥布……及壮,坐法黥。”《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也载:“人奴妾笞子,子以肢死,黥颜頯,畀主。”私家奴婢因笞打孩子患病死亡,便处以在额上和颧部刺墨,并将奴婢交还主人。黥又常作为附加刑与其它刑罚结合使用。战国时期,徒刑已被广泛适用,从《睡虎地秦墓竹简》来看,秦的徒刑包括城旦舂、隶臣妾等刑罚,黥刑往往与之综合施加。如黥为城旦,“五人盗,赃一钱以上,斩左止,有(又)黥以为城旦”;士伍甲因盗窃值超过六百六十钱,“甲当黥为城旦”。还规定,如果以针、锥等器物伤害人,“贼,当黥为城旦。”黥为城旦舂。三岁刑男犯称城旦,女犯称城旦舂。秦律规定:“擅杀子,黥为城旦舂。”又如:“殴大父母,黥为城旦舂。”大父母指祖父母,若殴打亲生父母,处罚也同。还规定,私逃的男女,结成非法的婚姻,二人都要受到惩罚,“当黥为城旦舂。”黥为隶妾。判终身刑役的男犯称隶臣,女犯称隶妾。一女子为隶臣之妻,隶臣死后,便不在承认其子为隶臣之子,依律“黥颜頯为隶妾官眷这差事。”
《吕刑》中的劓刑,即割鼻刑罚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多处出现。《战国策·秦策》中说:“……截其鼻,曰劓。”秦律中的劓刑大都和黥合并使用,如“当黥城旦而以完城旦诬人……,当黥劓。”即当黥城旦的以完成旦的罪名诬告他人,就处以“黥劓”的刑罚。在《封诊式》中曾记载一个案例《黥妾》:主人叫家吏捆送一个婢女交给官府,因她强悍,要求对她施加黥劓。可见黥劓并用在秦也很普遍。还有三刑并用的,黥劓为城旦。秦律中规定:“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钱,黥劓以为城旦。”秦对惩群盗罪向来严厉,凡盗钱超过六百六十钱,黥、劓、城旦三刑并用,而不足此数,只黥为城旦,但三刑并用在秦律中也罕见。
《吕刑》中的剕刑,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变通为与其类似的鋈足、斩左止刑。鋈足应为在足部施加刑械;而斩左止,即断左足之刑罚,属于《吕刑》中的“剕”刑,鋈足、斩左止可单独适用,也可和其他刑罚联合适用。《睡虎地秦墓竹简》中见到两例:一是“五人盗,赃一钱以上,斩左止,有(又)黥以为城旦,二是“群盗赦为庶人,将盗戒(械)囚刑罪以上,亡,以故罪论,斩左止为城旦。”前例适用于本身为群盗者,后例适用于赦免后的群盗犯罪,说明二者都适用于群盗罪。鋈足、斩左止是秦的常用刑金鼎香樟苑,《盐铁论·诏圣》就有“秦时,断足盈车”之说,虽有夸大其词之嫌,但“踊贵履贱”一直是秦大量适用鋈足、斩左止的写照。
《吕刑》中的宫刑,也称腐刑,“男子去势,女子幽闭”,具有肉刑与精神刑的双重性质。《《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有隐宫罪:“将司人而亡,能自捕及亲所智(知)为捕,除毋(无)罪;已刑者处隐宫。”这是指已受肉刑而获赦免的群盗,因监领人犯而将人犯丢失,再次获罪处宫刑。但这种犯罪,允准赎,即《法律答问》中所说“其有府(腐)罪,(赎)宫。”另外,《三国故事》也记载:“始皇时,隐宫之徒七十二万,所割男子之势,高积成山。”尽管这一记载不完全符合事实,但也从中了解,秦朝的宫刑是相当普遍的。
《吕刑》中的大辟是剥夺罪犯生命的极刑。秦的死刑种类繁多,行刑残酷野蛮。法定的死刑执行有戮、磔、弃市、腰斩、枭首、车裂、具五刑等。
赎刑是《吕刑》制度化的刑罚,其影响同样在《睡虎地秦墓竹简》多处反映。赎刑不是独立的刑种,而是赎免刑罚的一种形式。它不同于赀刑的地方,就是在于赀刑是依法判处的财物惩罚,而赎刑则是以财物免除已经判决的刑罚。秦律规定可以用金钱赎免刑罚,也可以用劳役赎免。因此赎刑范围极广,有赎死、赎宫、赎黥、赎耐、赎迁等数种,并分成不等的赎等。以金赎罪古以有之。以用金钱赎免刑罚适用于一定身份的人。如《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杂抄·傅律》规定:“匿敖童,及占癃不审,典、老赎耐”又如《法律答问》中规定:“纳奸,赎耐。”容纳坏人入内,可赎耐。“抉钥,赎黥,”撬门行窃,得逞与否均要赎黥。赎耐或赎黥,是适用于所有人;对特权人物的赎刑,又如下例:“臣邦真戎君长……其有腐罪,赎宫。”“真臣邦君公有罪,致耐罪以上,令赎”;又“内公孙毋(无)爵者当赎刑,得比公士赎耐不得?得比焉。”前一条的意思是,臣属于秦的少数民族首领犯有应处耐刑以上的罪,准予赎免,后一条是,宗室后裔无爵位者犯了罪,也可以同有爵位的人一样用钱赎免。对于赀赎,缴纳的财物依所处刑罚的轻重而定,至于具体标准,尚不清楚。
役赎适用的对象则相对广泛,从现存简文中看不到有身份的限制。役赎是劳役抵罪,《司空律》载:“百姓有赀赎责(债)而有一臣若一妾,有一马若一牛,而欲居者,许。”可见没有爵位的人也可以依法役赎。《司空律》又载:“有罪以赀赎及有责(债)于公,以其令日问之,其弗能入及赏(偿),以令日居之。日居八钱;公食者,日居六钱鲁人执竿。”可见,赀赎官府债务,也可以劳役抵偿豪俊影视,官府并可提供给饭食。
事实上,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无论出于自保的需要还是称霸的考虑,发展和增强经济实力已经是他们不约而同的共识。如果说《管子》一书反映了春秋时期齐国管仲改革实践的话,那末,《吕刑》中的赎刑制度早已影响了管仲的治国思维。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刘起釪先生以《管子》中的《大匡》和《小匡》举例:“其《中匡》载管仲答齐桓公云:‘甲兵未足也,请薄刑罚以厚甲兵。于是死罪不杀,刑罚不罚,使以甲兵赎;死罪以罚甲、一戟;刑罚以脅盾、一戟;过罚以金;军无所计而讼者,成以束矢。’《小匡》则云:‘管子对曰:‘……齐国寡甲兵,吾欲轻重罪而移之于甲兵。’公曰:‘为之奈何?’管子对曰:‘制重罪入以兵甲犀肋、二戟:轻罪入蘭、盾、鞥革、二戟:小罪入以金钧;分宥薄罪,入以半半钧;无坐抑而讼狱者,正三禁之而不直,则入一束矢以罚之。’”)记载齐国因为济经济之困而实施赎刑的文字还见于《国语·齐语》、《淮南子·氾论》,前者其中云:“桓公问曰:‘……齐国寡甲兵为之何?’管子对曰:‘轻国而移诸甲兵……制重罪赎以犀甲、一戟,小罪谪以金分,宥闲罪,索讼者三禁而不可上下,坐成以束矢。’”至《淮南子·氾论》则扼要记此事云:“齐桓公将欲征伐,甲兵不足,令有重罪者出犀甲、一戟,有轻罪者赎以金分;讼而不胜者出一束箭。百姓皆悦都市大厨仙。乃矫箭为矢,铸金而为刃,以伐不义而征无道,遂霸天下。”
顾颉刚先生也认为《吕刑》使赎刑制度化的直接目的关乎当时经济,只不过《吕刑》中要求罪犯以“锾”作赎资,而《大匡》、《小匡》中之记载齐国要求犯罪者直接以某种国家紧缺的“物”作赎资。顾先生指出:齐国“要之其目的在于多铸兵器以强其军,次者精其农器以事耕耘,非欲充实国库若《吕刑》之所言也。”《吕刑》制度化的赎刑在春秋战国时期如此的影响,是因为周穆王设置赎刑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解决当时经济危机,而先秦时期不论是商鞅还是早于他登上历史舞台的管仲,他们作为政治人物或执政者,也都同样面临着经济问题的压力,所以援用《吕刑》刑罚中的制度,既追究了犯罪责任,又为解决国力财政的紧缺发现了有效途径,何乐而不为呢!事实上,历代政权因解决经济困扼采取的措施,除经常以赋税征敛于民外,还可以通过立法另设名目,向罪犯征取所需物质就是其途径之一。这正像刘起釪先生的评论:“可以看到古代政权,当需要某种财物时,除经常赋税征敛外,还可叫罪犯多出该项财物以赎其罪。”管仲一向被认为是先秦法家始祖,其思想与改革实践深受《吕刑》之影响,经他传承,进一步影响后来的包括商鞅在内的法家人物,这种推理应是符合逻辑的。
二、审判制度的反映
作为刑法典,《吕刑》中有关于审判制度的规定,如它要求 “听狱于两辞”,要向犯人作调查,不仅要努力弄清楚讼狱者单方面的口供,而且要听取两方面的口供,并要从犯人口供中发现矛盾,“察辞于差”。在秦代,法庭审讯也是原告、被告双方都要到庭的,所谓“凡讯狱,必先尽听其言而书之,各展其辞。”即指凡审讯案件,必须先听完口供并加以记录,使受讯者各自陈述。秦简《封诊式》记载原告、被告到庭受审讯的案例多达二十余件。如《黥妾》载一件主人告奴婢的案件,在法庭上不仅讯问原告、被告人,而且还要询问没有到庭的主人,所控事实是否属实。“某里公士甲缚诣大女子丙,告曰:‘某里五大夫乙家吏。丙,乙妾殹(也)。乙使甲曰:丙悍,谒黥劓丙。’讯丙,辞曰:‘乙妾殹(也),毋(无)它坐’。丞某告某乡主,某里五大夫乙家吏甲诣乙妾丙,曰:‘乙令甲谒黥劓丙。’其问如言不然?”定名事里,所坐论云可(何),或覆问毋(无)有,以书言。”从秦简这类案件审讯记载看,有一个值得说明的问题,对原告以听取控告的形式出现,没有直接审讯原告的记载,但从强调“能以书从迹其言”的规定可知,在听取原告控告时,势必与审讯被告人一样,首先询问姓名、身份、籍贯、住所和历史,还要讯问曾经是否犯罪,是否经过赦免等情况。
《吕刑》还要求审判案件要“明清于单辞”,秦简里的表现是“凡讯狱,必先尽听其言而书之,各展其辞。虽智(知)其訑,勿庸辄诘。其辞已尽书而毋(无)解,乃以诘者诘之。诘之有(又)尽听书其解辞,有(又)视其他毋(无)解者以复诘之。诘之极而数訑,更言不服。其律当治(笞)谅(掠)者,乃治(笞)谅(掠)。治(笞)谅(掠)之必书曰:爰书:以某数更言,毋(无)解辞,治(笞)讯某。”即凡审讯案件,必须先听完口供并加以记录,使受讯者各自陈述,虽然明知是欺骗,也不要马上诘问。供词已记录完毕而问题没有交代清楚,于是对应该加以诘问的问题进行诘问。诘问的时候,又将其辩解的话记录下来异界瞬发法神,再看看还有没有其他不清楚的问题,继续进行诘问,诘问到犯人辞穷无话可说为止。不厌其烦地反复讯问,显然这是《吕刑》“明清于单辞”,的翻版。
司法审判《吕刑》主张贤人执法,“惟良折狱,非佞折狱”。其实从《睡虎地秦墓竹简》看,商鞅也有同样的司法理念,只不过他们关于“良”、“佞”的表述或具体标准有些变化罢了若姜简介。考察文献《尚书·吕刑》,可知法典《吕刑》之“良”的内涵主要包括“哀敬折狱”、“哲人惟刑”“戒不勤”、杜绝“五过之疵”等等,而“佞”之内涵正是其反面。《睡虎地秦墓竹简》有着内容类似的要求。
关于“哀敬折狱”之含义,《尚书大传·周传》引孔子言作解:“子曰:‘听讼者虽得其情,必哀矜之,死者不可复生,断者不可复续也’。”蔡沈《书传》云:“‘哀敬折狱’者,恻怛敬畏以求其情也。”显然,司法者断狱讼必备的品德之一,就是具有体察众生的“哀矜”情怀,善良公正。《睡虎地秦墓竹简》中虽然没有“哀敬折狱”的字眼,但不乏相近意思的内容,众所周知的秦选拔与考核官吏的“五善”,其中有着“喜为善行”的要求;《为吏之道》还规定官吏在审理案件时“严刚恶暴”,“慈爱百姓”等;从监察法规《语书》中“敦悫”的字词看,统治者也是希望自己的官吏具有敦厚、诚实、甚或宽宏大度的品德要求的。
《吕刑》中的“哲人惟刑”,应主要强调的是司法者的业务能力与审理案件时的智慧。司法者的业务能力有多种因素构成,但对法律条文的熟悉与对法律的忠诚显然是关键所在。按照《吕刑》的规定,作为司法者,不以能说会道或严刑拷讯来断案,而是依靠查清事实来断案。司法者的司法智慧应该达于“哲人”,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立法与司法目的。与之相比,《睡虎地秦墓竹简》没有“哲人惟刑”的字词,但确有相关的意思表达。秦始皇二十年(前227)颁发《语书》,是秦朝最具有代表性的察吏律令之一。《语书》中说:“今且令人案行之,举劾不从令者,致以律,论及令、丞。有(又)且课县官,独多犯令,而令、丞弗得者,以令、丞闻。”这里规定得很明白,专门监察人员到郡巡监田爪爱里,监察不守法令的官吏。察吏实行的细则内容:“凡良吏明法律令,事无不能殹(也)……”;“恶吏不明法律令,不智(知)事。……”,可见秦律所规定的辨察良吏与恶吏的标准首先就是是否通晓法律令,能办理份内的一切事务。此外,对官吏业务能力的考察还反映在《封诊式》中,《封诊式》关于官吏审判案件质量的“上”、“下”、“败”分类来看,至少反映出秦统治者不提倡官吏依靠严刑逼供审理案件,“能以书从迹其言”,对案件进行充分的调查,从情理中理清案件事实才是“上”策。
“戒不勤”是《吕刑》要求司法者要求忠于职守。“今尔罔不由慰日勤,尔罔或戒不勤”。由,用。杨筠如《尚书覈诂》云:“由,通繇,喜也。”慰,宽慰。此句直解为白话文就是:现在你们无不自慰已经很勤于工作的了,但你们也还有不勤的时候。这是指出法官如果稍有不勤,便难于胜任职守,导致刑罚失当。所以作法官的人,不仅应以不勤为戒,而且须把克勤尽职,兢兢业业自觉作为对自己的一种要求。做到这些,才可以找到作为司法者的一种自我安慰感觉。显然,“戒不勤”属于《吕刑》对司法者关于端正工作态度方面的要求,它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为吏之道》是有传承的,表现在“五善”中要求官吏首先要“忠信敬上”,而这里的“上”当然是指最高统治者,从史籍记载秦始皇“昼断刑,夜理狱”的勤政形象看,忠于这样的皇帝,懒惰怠慢政事是绝对不行的。这不仅从《为吏之道》的“安乐必戒”要求可以悟出,而且《从《田律》对郡县官员春播秋收农业治理随时随地报告的要求看,当时的郡守、县令也只有勤勤恳恳梅契尼科夫,兢兢业业才能符合皇帝考核的要求,而郡守、县令恰是当时司法队伍的主要组成者。
杜绝“五过之疵”是《吕刑》对包括司法者在内的贵族阶层关于操守方面必须廉洁刚正的要求,用以肃清狱政。对涉及“五过之疵”即“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的官吏绳之以法。《睡虎地秦墓竹简·为吏之道》关于这方面的规定可谓繁多,不仅《为吏之道》在“五善”中强调“精(清)廉毋谤”,在“五失”中明确“贱士而贵货贝” 来防范官员经济上不廉洁,而且关于“五过之疵”中的其他防范都有规定。如《为吏之道》有“精洁正直”的要求,官员做到这一点,对案件的审理就不会“惟官”而惟法律和国家利益;“审悉毋私”、“审当赏罚”、“毋以忿怒决”,司法者就不会“惟反”因为和当事人有仇隙而公然公报私仇徇私枉法;至于“五过之疵”中的“惟内”与“惟来”,都是因亲朋或其他社会关系而导致的徇私舞弊,《为吏之道》明确警告官员必须正确认识自己的国家责任,决不能“安家室而忘官府”和“犯上弗智(知)害”。秦官员审理案件如果有故意“出”、“入”人罪的行为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陈顾远先生的研究是“秦治狱不直者筑长城。”
三、《吕刑》对《秦简》影响原因分析
(一)立法技术经验借鉴的需要。关于春秋战国时期法律文化的继承与发展,陈顾远先生在其著作《中国法制史概要》中论述得明白:“明刑饬法,正罪定罚,在中国必甚早,但进而在法理上之探讨,条文上之整理,则盛于战国。笔者赞同学界成说,即商鞅携李悝《法经》应秦孝公之招入秦,改法为律,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制定了秦律,这似乎解决了商鞅变法并制定秦律的法文化继承与沿革问题,但如果追问一步的话,商鞅从《法经》中继承了什么?秦律中又如何反映?恐怕由于《法经》的失传,“缙绅先生”真的是难展其详了。但是,这里似乎还有一点缝隙可以管窥,即李悝是“撰次诸国法”而著《法经》瘦西湖唐郡,罗宏明那末战国时期的“诸国法”是否对《吕刑》的内容和精神有反映呢?此时的“诸国”虽然不屑于周王室的法律与规章制度,但周王室在立法技术层面的经验包括制定《吕刑》的立法经验他们理应是关注的。也许正因为如此古力查力度,至少《吕刑》四字连用的“法言法语”,其语言风格被秦律所间接并部分继承。试比较:《吕刑》“罚惩非死,人极于病。非佞折狱,惟良折狱,罔非在中。察辞于差,非従惟従。哀敬折狱,明启刑书胥占,咸庶中正兵锋天下。其刑其罚,其审克之。狱成而孚,输而孚。其刑上备,有并两刑。”再看秦简中的《为吏之道》,“必精絜(洁)正直,慎谨坚固,审悉毋(无)私,微密纤察,安静毋苛,审当赏罚。严刚毋暴,廉而毋刖,毋复期胜,毋以忿怒决。宽俗(容)忠信,和平毋怨,悔过勿重。兹(慈)下勿陵,敬上勿犯,听间(谏)勿塞。审智(知)民能,善度民力,劳以率之,正以桥(矫)之。反赦其身,止欲去愿。”法律文化特有的“法言法语”,使得《吕刑》的身影在秦简中若隐若现。陈顾远先生评价春秋时期的法制变革与西周法制的关系:“法家之学固自战国而兴,……,然春秋诸国既已各有其法,西周一代王者之制,进而考焉,事极烦重;况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礼有所失,始入乎刑;……,则中国向之所谓礼者,又何尝非一广义之法乎?”“西周一代王者之制”的思维焉能在战国时期彻底无影无踪?
(二)政治原因的考虑
探讨《吕刑》对《睡虎地秦墓竹简》的影响,还可从政治因素分析,即隆升统治者个人威势,君主独制的需要。《吕刑》是司寇吕侯奉穆王之命制定的以刑为主的法典,而《尚书》所保存的《吕刑》是在以“吕刑”命名的刑典制定完毕后,穆王以天子之尊发布的用以说明《吕刑》基本精神和内容的训诫文告。众所周知,周穆王时期,诸侯国之间已经揭开了互相兼并的序幕,原本基础弱小的诸侯国更加势薄难支,而基础原本厚实且经营有方诸侯则国力日益强大,逐渐形成为周王朝尾大不掉的牵制力量,并试图“问鼎中原”,周天子的赫赫权威实际上已经成为强驽之末,周礼开始出现不完全为诸侯国所执行的状况也已经成为既有事实。因而穆王对《吕刑》文诰发布的本身,就具有了某种意义上“礼乐征伐自天子出”权威回光反照的悲壮色彩。为了维持周王朝的立法权,惩罚权,隆升“天子”的至高地位,周穆王在法典《吕刑》完成后,有必要刻意强调其严肃性、权威性,要求四方诸侯依据《吕刑》的规定定罪处刑。时空跨越到战国,秦孝公及其子孙何尝不是这样呢?秦孝公求贤变法的原因本身就是为追求独大,而非仅仅改变秦国在当时的不利局面,这在其《求贤令》中表达非常明白:“昔我缪公自歧雍之间,修德行武。东平晋乱,以河为界。西霸戎翟,广地千里。天子致伯,诸侯毕贺,为后世开业,甚光美。”为达到此目标,必须借助以法律,凸显君主的权威刚性理民。“帝王独裁,非法无以显示尊严……所惜者,商鞅之变法谓“民不可与虑始而可与乐成,论至德者不私于俗世家妇,成大功者不谋于众,不免以法治与君治相混,两千年来君主专制制度之形成,儒家固需负其责,法家亦难辞其咎也。”陈先生的评价甚为精湛。
(三)文化传承因素使然
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当然也包括在法律文化方面的百家争鸣,各个学派其观点和主张无疑都具有历史文化源头的继承性,而当时各个学派所拥有的历史文化源头又无疑具有统一性,即中华民族从远古以来发生、发展演变到西周的文明文化,若该观点能够成立,那末,具体到百家争鸣中关于法的主张与观点的争鸣,西周时期的法律文化无疑对各家学派均具有源头意义。事实上,百家所鸣放的中关于法的观点,都程度不同的折射出西周时期法律文化的影子。《吕刑》是出现于西周中期的成文法典,无疑对包括春秋战国时期的后世具有深刻影响,这里当然也包括对先秦法家法理念与“法治”实践的影响。梁启超先生在其所著《先秦政治思想史》中指出:“盖现代社会本由多世遗传共业所构成,此种共业之集积完成,半缘制度,半缘思想”……思想为制度之源泉,而制度又为思想之实证,两者相待为进,相需而成……法乃出于礼,偏于刑。法既于礼同源,法家亦与儒家同宗。”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尽管各家“师异道”,但他们都不约而同地把目光关注于治国安民,思想家的胸襟使得他们在坚守自己主张的同时,兼收并蓄。各家学派的思想往往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唯其如此,才使得传统法律文化日渐丰富且异彩纷呈。对于《吕刑》的解读儒家与法家根据自身需要,欣赏的侧面不同而已。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但任何时代的统治者在制定法律时,绝非凭一时想象或一时冲动率性而为,它总是要借鉴甚至吸取既往的相关经验为自己服务。商鞅之所以历史有名,与其“变法”密切相关,虽然我们今天见到的秦简没有出现类似援引《吕刑》的字眼,但其“变”不可能全面否定前人与前制,用陈顾远先生的观点就是:“然过去法制既在中国法系之下,任何变动均莫离乎其宗,最大变动之中仍有不变者在焉。是故从变法中之变而言“变”,所以观其异也;从变法中之不变而言“变”,所以比其同也。”
《吕刑》作为时代的产物其规定不可能被后来的统治者原样援用,智者的选择是择其符合时代需要的予以保留或演绎。